平均地權條例
《平均地權條例》是中華民國政府為推行平均地權政策,在民國43年8月26日發佈的條例,中間曾有多次修正。內容有關地價的規定及相關土地的課稅、收買及歸公等內容[1][2]。未來將改名為土地正義法[來源請求]。 內容禁止轉售預售屋書面契據(紅單)依2023年7月1日實施的現行新法第47-3條第6項:「書面契據,買受人不得轉售與第三人。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不得同意或協助買受人將該書面契據轉售與第三人。」 現行新法第47-4條第1項、第2項:「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買受人,於簽訂買賣契約後,不得讓與或轉售買賣契約與第三人,並不得自行或委託刊登讓與或轉售廣告。但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之讓與或轉售;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讓與或轉售之情形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買受人依前項但書後段規定得讓與或轉售之戶(棟)數,全國每二年以一戶(棟)為限;其申請核准方式、應檢附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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