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妓官妓,通作官伎,是古代中国隶属于各级政府、接受直接或间接管理[1]:7[2]:99,从事歌舞、音乐等才艺表演和性服务的妓女。中国古代依归属将妓女分为官妓、宫妓、营妓、家妓、私妓等。广义上的官妓又包括宫妓、营妓,按所处地域分为京师官妓和地方官妓[1]:7。从职业技能上,又可分为聲妓、乐妓[3]:93、舞妓等。 官妓的直接来源,一是乐户世袭,二是平民、罪犯家眷被罚为官奴。至宋代,私妓变成为官妓的直接来源之一。而私妓又以因战乱、贫穷等因素自愿或被动成为娼妓,人口贩卖中的卖良为娼为主[1]:11—14。官妓社会地位低下,属贱民之类,又作“官家奴隶”。宋朝史籍则多将官妓唤作“奴”、“官奴”。个人处境又因种种因素而有所区别[1]:16—17。 历史春秋时期,齐国管仲设置“女闾”[1]:7、“女市”,以兴办妓院課稅充國庫之用,並為吸引拉攏四方遊士[4]。一般认为,这是官妓的开端。當時被充做妓女的主要有三類不同背景的女性[5]:
在此後,當時的許多諸侯也爭相仿效,更出了以妓制敵、以妓勞軍、以妓侍宿等名目[4]。 汉朝到六朝,为军队服务的“营妓”和贵族、士大夫家庭豢养的“家妓”是主流[3]:93。北魏时设立乐籍制度。一般世代相袭,很难脱籍,社会地位很低[1]:11。 隋炀帝时,将各地乐人尽集于洛阳。此后,隋炀帝“乃大括魏、齐、周、陈乐人子弟,悉配太常,并于关中为坊置之”。这一系列制度变革构成了唐宋教坊官妓的雏形[1]:10。唐朝时,妓女可分为宫妓、官妓(包括营妓)、家妓、职业娼妓、女冠式娼妓几类。为皇室服务的宫妓包括教坊妓女和梨园乐妓[3]:93。 唐朝至宋朝,允許官员在入仕前与官妓在内的妓女往来。而到了宋朝,政府以官箴、法律禁止官员宿娼,即与妓女发生性关系。至迟在宋仁宗时,已开始使用“踰滥”这一罪名。虽然地方上普遍存在官妓,但政府藉由律令,不断限制官员於宴会时以妓乐陪侍,官员若与官妓发生性关系,係为明确的罪责。所以后人认为“宋时阃帅、郡守等官,虽得以官妓歌舞佐酒,然不得私侍枕席”。实际上,宋朝官员因宿娼、“狎昵”官妓受罚,屢見不鮮。现代研究者认为宋代对官员宿娼的限制、约束,是因“门阀世族消逝、科举制度发达带来的官僚队伍专业化、行政部门效能化”而产生。而官妓“物化的身体则始终是权力的祭品,她们没有权力选择是否与官员苟合”,东窗事发后成为牺牲品[2]:101—104。 宋朝官妓脱籍从良没有严格的规章制度。一般需向從六品及以上官员呈文申请,获得许可,方能由乐营将落实,反之亦然。这使得地方长官——州郡太守对官妓具有完全的支配权。日常生活中,亦有涉及。有研究者形容为“存在着一种隐形的张力,像一根绳索羁绊于她们生活的方方面面”[1]:9,21—22。 明初,朱元璋在南京设立富乐院、十六楼,以为官营妓院。当时,禁止官妓服务官员,而服务于商人、市民、士子。官员宿娼,罪亚杀人一等。宣德时,进一步禁止官妓陪侍官员[6]:64—66。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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