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姓不婚
同姓不婚是中国传统婚姻制度中的禁忌,同姓的男女不得互相通婚。北魏起[1]:58,至清末,在法律上禁止同姓通婚。唐朝以后,演变出同宗不婚[1]:62。这一禁忌亦影响到朝鲜半岛。 歷史夏商时代,并无同姓不婚之制度。中国从西周时代起,才确立了这一婚姻制度,出於伦理和生理两方面的考慮。如“同姓不婚,惧不殖也”[2];「男女同姓,其生不蕃」[3],认为同姓通婚将影响种族的繁衍和后代的质素。买来的妾室如不知姓氏,则用占卜的方式确定,以避免同姓婚姻[4]。 古代违反这一规定者,轻则受到舆论谴责,重则受到法律惩处。唐律规定:同姓为婚者徒二年,同姓又同宗者以姦罪论。明、清律规定:凡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但上古的姓和后世不同。上古时代,同姓必同宗,后世则同姓不一定有血统关系。所以清末《大清现行刑律》删去了这一规定。 当代研究者指,虽然唐朝以后,法律禁止同姓结婚,但在民间常见同姓结婚、仅奉行同宗不婚的习俗。研究者王跃生认为原因有二,其一,张王李赵等大姓与小姓之间,人口数量差异巨大;其二,姓氏分布不均,某姓“常常聚连一村、数村乃至一乡”,强行要求同姓不婚,则婚姻人口失调[1]:60—61。 1910年,清政府完成《大清民律草案》。该草案虽未及实施,但已取消同姓不婚律条,保留同宗不婚律条[1]:59,62。 中国之外越南古代儒者雖然提倡同姓不婚,但社會上並沒有嚴格執行。 現代1930年起,中华民国法律不再禁止同姓、同宗结婚。当代研究认为此后所修家谱显示,宗族对同姓为婚的禁止程度大大降低[1]:60。現代東亞各地法律皆沒有禁止同姓結婚,而是以親屬關係禁止(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四等親、中華民國六等親、韓國八等親)。一些較為保守的華人及朝鮮民族家庭會反對子女與同姓的人結婚。根據中華民國內政部在2014年的統計,全中華民國的同姓夫妻總共有17萬4350對,其中更有一對是同名同姓的夫妻。[5] 案例
1932年,鍾理和在結束私塾課業後隨父親遷居高雄州旗山郡美濃庄(今高雄市美濃區)經營笠山農場;並在當地認識了他日後的妻子鍾台妹。1938年,他與鍾台妹同姓結婚受阻,1940年與鍾台妹私奔前往滿洲國,鍾理和的小說《貧賤夫妻》、《同姓之婚》、《奔逃》及《笠山農場》等,皆取材自鍾台妹私奔結婚的真實故事。[6]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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