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六部

三省六部制中国古代的中央官制。三省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六部指尚书省下属的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每部各辖四,共为二十四司。三省六部是自西汉以后长期发展形成的制度。其中尚书省形成于东汉(当时称尚书台),中书省和门下省形成于三国,目的在于分割和限制尚书省的权力。在发展过程中,组织形式和权力各有演变。至隋朝隋文帝综合汉魏官制创立了五省六曹制,主要掌管中央政令和政策的制定、审核与贯彻执行,因避杨忠讳,改中书省为内史省。唐朝基本上沿用了隋朝的制度,并有所补充和发展,使其中央集权体制更加完善,因避李世民讳,改民部为户部。宋朝承唐制,但三省六部的主要职权都已转移至中書門下樞密院三司、審官院等机构,三省六部有名无实。辽朝设官同于宋制。金朝海陵王以来只设一省六部,一省为尚书省,元朝在大多数时间内也只设一省六部,一省为中书省,而尚书省则只偶尔设置。明朝初年沿袭了元朝的一省六部,但于1380年罢中书省,分中书省之权归于六部。自此,六部取代了三省六部之制。此间六部制基本沿袭未改,对于三省制,各不同时期的统治者作过一些不同的调整和补充。三省六部制的特点在于分散了丞相及中央机构的权力,把相权“一分为三”,互相牵制;同时,又将尚书省权分六部,即限制了地方割据势力的产生和发展又推动部门牵制与机构运转,加强了皇权。此外,受到中國文化的影響,渤海國朝鮮半島高麗王朝也設置三省六部的制度。越南在脫離中國獨立之後,也模仿中國官制,設立了三省六部的官制。

三省

中书省(即隋朝的内史省):长官为中书令(隋称内史令),副长官为中书侍郎(隋称内史侍郎),主要职官有中书舍人。就军国大事、重要官员的任免等事项,替皇帝起草诏旨,起草之责主要由中书舍人负担。是决策机构。

门下省:长官为侍中(隋称纳言),副长官为黄门侍郎(后改称门下侍郎),主要职官有给事中。负责审核朝臣奏章,复审中书诏敕,有认为不当者,可以驳回,称“封驳”,驳正之权主要由给事中掌握。是审议机构。

尚书省:长官为尚书令,实际不任命,副长官为左、右仆射。仆射之下有左右丞、左右司郎中、员外郎。尚书省设在宫外,总领六部。中书、门下发出的制敕,皆由尚书省转发到中央各部门及地方州县,或根据制敕精神,制定政令,下达有关部门。中央寺、监、百司等机构下达诸州的政令,也必须由本省发遣。是执行机构。

六部

各部长官称尚书(正三品),副为侍郎。六部各下設四司,合共二十四司,各司之长为郎中,副为员外郎,分别负责贯彻各种政令。

  • 吏部:掌管全国官吏的任免、考核、升降、调动等事务。
  • 兵部:掌管武将选用、军队训练、兵籍、军械、军令等。
  • 工部:掌管山泽、屯田、工匠、水利交通、各项工程以及贵族的生活用品等。

特色

三省制的特色

  • 相權三分:
中書省制定法令,門下省審核法令,尚書省執行法令;类似于当今社会立法、司法(违宪审核)与行政的三权分立,進而避免權相的產生。
  • 集思廣益:
三省長官共同協商政務,既可收集思廣益之效,又可增加決策效率成本,提升施政效率,使相權難以獨大。
  • 職掌分明:
三省職權按行政程序劃分,一切政令由構思草詔(中書)、審核(門下)至執行(尚書),都經由三省處理。
  • 節制君權:
皇帝所頒政令,未經政事堂通過,不能施行;以相權節制君權,可補君主才幹之不足,类似现在的君主立宪制,但君权之削弱并不彻底。

唐代三省六部制之優點

  • 三權分立:
唐宰相制無專政之弊。一度命令的頒發必須經過三省。其過程是先由中書省起草詔令,經門下省同意及副署,然後再交尚書省執行。而門下省對不當者,有權駁議。可見三省制把宰相職權劃分為三,既可將相權徹底分化,又可以互相牽制,避免權臣專政。
  • 平衡君權:
中書省向朝廷提出建議,議好後便呈交皇帝檢察。當皇帝認可時,便在其中寫「可」,不同意則交回中書省。故此皇帝無提議權,只有贊同權。而皇帝簽「可」後,交門下省審查,若門下省同意,才交尚書省執行。任何政令未經中書、門下而發出者均屬違法。換句話說一切皇帝詔令,必經中書門下兩省。此對君權有一定的平衡作用。
  • 設政事堂:
唐代不僅將原宰相的職權分由中書、門下、尚書三省共掌,而且太宗設立了政事堂,形成一套三省長官會議政事的制度。除三省長官外,其他較低的官員也可參加機務,只要在他的原有官銜下,加上一個「參議朝政」、「平章政事」或「同中書門下三品」、「同中書門下平章事」之名號,便有資格參加政事堂會議。因此通過集體議政,不單只解決互相間之爭執,而且審慎穩重,可收集思廣益之效,又可以彌補皇帝才幹之不足。
  • 職務分明:
三省六部是一種比較健全的中央政制,不僅各部門職責有明確的規定,而由對員額也有嚴格限制,可謂分工明細、組織精密。
  • 規模完備:
六部乃政府機關,而秦漢之九卿則是皇室的,從九卿轉變到六部,正是政府逐步脫離皇室獨立之證明,規模趨於完備。

唐代三省六部制之缺點

因為三省分別掌管對詔令的制定、審核與執行,使原來獨立的相權分屬三個部門,結果往往造成相互掣肘、職責混淆,雖有政事堂之設以協調矛盾,然並未能收到預期效果。即如《資治通鑑·唐紀》所云:「每議政之際,是非蠭起,上不能決也。」

唐代宰相又失之名稱過多,重床疊屋。「唐世宰相,名稱尤為不正」,除了中書令、侍中、尚書令等原三省長官外,後來尚書僕射、參議得失、參知政事等等,「其名非一,皆宰相職也」,往往造成「有宰相之職,而無宰相之權;有宰相之權,未必有宰相之責」的流弊,及至中唐以後,乃導致宦官擅政、牛李黨爭等弊政。

参考文献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