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宪法鞍钢宪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鞍山市鞍山钢铁公司于1960年代初总结出来的一套企业管理基本经验。基本内涵是:“坚持政治挂帅,加强党的领导,大搞群众运动,实行两参一改三结合(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工人、干部和技术人员三结合),开展技术革命。”其中“两参一改三结合”最为出名。 历史1960年3月11日,中共鞍山市委向中共中央作《关于工业战线上的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开展情况的报告》,3月22日,毛泽东在对《报告》的批示写道:“现在的这个报告,更加进步,不是‘马钢宪法’(一长制)那一套,而是创造了一个‘鞍钢宪法’。‘鞍钢宪法’在远东、在中国出现了”[1],高度评价鞍钢的管理办法,并将其总结成鞍钢宪法的五项基本原则:“坚持政治挂帅,加强党的领导,大搞群众运动,实行两参一改三结合,开展技术革命。”[2] 1961年9月,中共中央下发《国营工业管理工作条例(草案)》(俗称《工业七十条》)。到1967年,《工业七十条》被批判。鞍钢宪法则被凸显,在当时的宣传中成为《工业七十条》的对立面,受到推崇。1968年,《人民日报》首次出现以鞍钢宪法为主题的文章。 目前,对鞍钢宪法的创始者、内容、和《工业七十条》的区别、实行范围、实行效果等问题,学界未有较统一的意见。[3] 影响与评价1986年,《企业管理》期刊称:“著名科学家钱学森,去日本丰田汽车公司参观,看到该公司管理规章中写有‘干部参加班组;劳动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技术攻关;实行干部、技术人员与职工三结合’的内容。公司负责人介绍说,这‘两参一改三结合’,是贵国的先进管理经验,我们学习运用后,效果很好。”[4] 参与制定《华为基本法》的吴春波撰写的《由鞍钢宪法所想到的》一文发表于1996年5月2日的第28期《华为人》报。文章称:“以前,我们把鞍钢宪法这个婴儿与洗澡水一起倒掉了;现在,我们期待着华为宪法在鹏城呱呱落地!” 1996年,崔之元将鞍钢宪法与后福特主义相提并论,认为鞍钢宪法“墙内开花墙外香”、“最早并鲜明地向僵化的福特式分工体制挑战”,其“精神实质仍是中国迎接21世纪的宝贵精神资源”。汪丁丁则对此发表负面意见,认为“必须先搞‘福特主义’生产”,才能谈得上搞“后福特主义”。崔之元则通过批判福特主义的分工理论给予还击。[5][6] 从1954年开始,作家草明深入鞍钢体验生活,曾担任鞍钢第一炼钢厂党委副书记,1959年他出版了以鞍钢为背景的小说《乘风破浪》,是毛泽东时代工业题材小说最重要的作品之一。2010年,李杨发表文章《工业题材、工业主义与“社会主义现代性”——<乘风破浪>再解读》分析该小说。[7] 1976年9月,张春桥在他领导编写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写道:“毛主席亲自参与制定的‘鞍钢宪法’是正确处理社会主义企业内部人们的相互关系,管理社会主义企业的基本原则。”“‘鞍钢宪法’是企业内部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专政的根本大法,也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基本纲领。”,认为社会主义企业的管理不能脱离这五项原则。[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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