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上訴非常上訴,是刑事訴訟之特別救濟程式,主要目的為是糾正裁判錯誤、平反冤獄、統一法律見解之適用。原則上是為求被告之利益而設計,必須在刑事確定判決有違反法令情事且判決結果對被告不利,而判決確定的有罪被告可獲得無罪、免刑、免訴等有利之諭知方可提起。 歷史非常上訴源自於法國之「為公益而上訴」(1791年法國憲法第三篇第五章第27條)[1],嗣後在1808年時擴大為一般違背法令的救濟程序(1808年法國刑事訴訟法第441、442條)[2],後來在1959年時移植到刑事訴訟法第620、621條[3]。日本亦仿法國立法例,於1880年頒布的治罪法第435條(明治13年太政官布告第37号)設有「非常上告」[4]。 中華民國中華民國的刑事訴訟法仿自日本法制亦設有非常上訴之制度,目前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六編第441條至第448條。 對象非常上訴針對的對象有以下數種:
要件判決非常上訴無理由:
非常上訴有理由:
著名案件澳門澳門刑事訴訟法仿自葡萄牙法制亦設有非常上訴之制度,目前規定於刑事訴訟法典(第48/96/M號法令)第419條至第430條。 直至1996年法典生效之前,在澳門生效的刑事訴訟法例為1929年葡萄牙刑事訴訟法典。 大韓民國大韓民國的刑事訴訟法仿自日本法制亦設有非常上訴之制度,目前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六編第441條至第447條。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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