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柏林第二規則》(Dublin II Regulation)於2003年被採納,取代《都柏林公約》,適用於除丹麥外的所有歐盟成員國。丹麥在歐盟獲得豁免,無需完全履行歐盟在自由、安全和司法領域的規定。[4]一份把規則的適用範圍延伸至丹麥的協議於2006年生效。[5]另一份協定書在2006年把歐盟與冰島和挪威的協議的適用範圍延伸至丹麥。[6]2008年3月1日,規則的適用範圍延伸至非歐盟的瑞士[7]和列支敦士登[8]。該等協議隨後通過協定書在丹麥適用。[9]
2008年12月3日,欧洲联盟委员会提出對《都柏林規則》的修訂提議。[10]《都柏林第三規則》(Dublin III Regulation,No. 604/2013)在2013年6月獲得批准,取代《都柏林第二規則》,適用於除丹麥外的所有成員國。[11]2013年7月1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