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堅聯盟國司法部長美利堅聯盟國司法部長(英語:Confederate States Attorney General),又譯美利堅聯盟國總檢察長,簡稱聯盟國總檢察長、邦聯總檢察長,或者稱為聯盟國司法部長、邦聯司法部長,是美利堅聯盟國內閣成員。司法部長是根據設立司法部的法規設立的。[1]根據制定的法規,“司法部長有責任在最高法院起訴和審理涉及邦聯各州的所有訴訟,並就法律問題提出建議和意見,當聯盟國總統要求時,或當任何部門負責人要求時,涉及任何可能涉及其部門的問題。” 在這方面,職責與合眾國司法部長相同。但除此之外,還“對聯邦各州所有法院的元帥、書記員和官員的賬目以及針對聯邦各州的所有索賠擁有監督權”。[2]由於白人至上主義者“強烈反對”可以廢除奴隸制聯邦法院,最高法院從未成立。[3] 儘管合眾國通過1789年司法法設立了司法部,但該法案設立的聯盟國司法部早於合眾國司法部成立近十年,使其成為較早成立的司法部。司法機構不在合眾國,也未能設立最高法院 從1861年美利堅聯盟國成立到1865年滅亡,共有四位司法部長:猶大·本傑明、托馬斯·布拉格、托馬斯·瓦茨和喬治·戴維斯。在司法部長缺席期間,助理司法部長韋德·基思擔任代理司法部長。總檢察長總共起草了218項意見,總結了盟軍總統及其內閣成員的想法。大多數意見是應陸軍部、財政部和海軍部的要求編寫的,其中大多數涉及事態和內戰的成本。 邦聯憲法規定設立最高法院,賦予其類似於合眾國最高法院的權力。然而,由於設立國家法院的法案被議會否決,最高法院實際上無法設立。因此,司法部長經常被要求作為司法機構代替最高法院做出判決,有時還被要求解釋國會頒布的法律。 列表
參見參考資料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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