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理 (臺灣)總理(臺灣話:tsóng-lí),臺灣清領時期地方自治團體領袖人物的職務名稱,負責協助官府管理地方,調解口角、商業糾紛,舉辦慈善勸募,甚至出資操辦團練,參與維持治安、鎮壓械鬥等等;總理一般由地方賢達、生員、業主、董事等共同推舉而出,是具有半官方色彩的職務。[1][2] 簡介背景清領時期,清政府因臺灣孤懸海外,深恐在臺灣派駐太多士兵,容易導致地方官擁兵自重、據地作亂,是故臺灣長期以來,即便人口增長,調派臺灣士兵的員額並未隨人口比例增長[3]:96-103;譬如康熙23年(1684年),清廷納臺灣為版圖,全臺漢人人口數不足八萬[4],臺灣、澎湖駐兵員額為10,083名[5]:10,而1750年代(乾隆朝)人口大量增長,全臺灣西部人口約為200萬人[5],但在乾隆53年(1788年)左右的兵制增調,也不過將總員額提升至13,392名[5]:18-19。在上述條件下,清政府對地方控制力薄弱,往往需倚賴地方豪族、仕紳的人脈或者武力,以維持地方秩序、兼管地方庶務[3],臺灣的董事、總理等職位便具備此一特色。[2] 設置清代在臺灣廳縣以下採行「保里鄉澳」區劃,保與里同級,保以十甲為一保,一保設有保長(保正)執掌地方鄉事[a],通常由當地賢達或鄉紳出任。數保之內再推舉一「董事」,取自「董率保甲事宜」一詞,遇保內公事通常由保正上報董事,再由董事上告官府。一般來說,職責僅經理一庄為董事,統理數庄才稱為「總理」。「總理」如同保正、董事等,皆由各庄頭人、生員、業主、紳董等稟舉而出[2][1]:143、224、264,選舉出來後,稟舉人需檢附「保檢狀」和「充任狀」,赴往衙門由官府進行驗充,獲得做為辦公憑證的諭帖與戳記之後,才算正式出任「總理」。(基本上仍是以地方先推舉選出,再由官方予以追認)[2] 「總理」一職由民間發起,最初並非官方設置的職務,而最早可考自乾隆36年(1770年)三崁店設立的〈蔣公堤功德碑記〉,碑文上即有「總理戴天祿」的刻文[6];嘉慶12年(1807)年後,臺灣西部各廳縣才普遍設置有「總理」一職。[2]「總理」的影響範圍是以聚落的「庄」、「社」為單位,而非官方頒定行政區域以「保里鄉澳」為固定範圍,一個保的總理數,一至三名都有可能,視保里內的範圍大小或者村莊數量多寡而定。[2][1]:143、224、264 職責「總理」為無給職,但職責繁多,一般皆由地方鄉紳豪族出任,主要職責有八項:一、調解糾紛。二、管理公共事業。三、籌措地方公共建設基金。四、率領百姓迎接地方官員。五、編查保甲戶籍與門牌。六、操辦團練民勇,或者主導聯境演習。七、替官府傳達政令。八、監視百姓以及彙報民情。[2] 總理並無任期限制,地方官可藉由換戳、換諭之舉,來牽制總理任期,減少弊端,而每逢新任通判或知縣上任時,總理皆必須上繳舊有諭帖、戳記,等待新任長官換發。又,總理若因年老、疾病、殘疾、遷移等,可提前向官府申請辭職;若總理涉有不法情事,官府亦有權將其革職。[2] 代表人物臺灣清領時期的總理多以參與鎮壓民變、組織聯境戰役而出名,也不乏帶頭造反官府者,其中較具代表性的是同治年間參與戴潮春事件戰役的彰化縣、嘉義縣總理,例如鹿港郊商秀才的總理蔡德芳、白沙坑庄總理黃開安[7],總理之上尚大總理,其號召範圍跨越數個庄頭,譬如同安寮十二庄大總理陳化機[7]、白沙坑二十四庄大總理陳捷魁[8],以及店仔口五十三庄的大總理吳志高[9]。 相關條目注釋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