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簡稱「不信任案」(No-confidence Vote)、「倒閣案」,是由中華民國立法院依據1997年第四次修憲後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促使行政院院長去職之憲政措施。 因行政院院長為總統直接提名,不須經由立法院同意,故若立法委員不滿意行政院院長之作為,可依法提起不信任案促使行政院院長去職。 當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的不信任案後,行政院院長可依法向總統提出解散國會之請求,總統可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再決定是否行使解散國會權。 法源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規定: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5項規定:
歷年提案
爭議黨意凌駕民意之爭論2013年的倒閣案表決時,有民調顯示江宜樺內閣的施政滿意度僅15.8%,但倒閣案以45:67被否決。但以民意調查為依據,應考慮其代表性是否足夠,立法委員本身是就是全面的直接民意代表,即使是不分區立法委員亦是由政黨票選出的,民意的代表性應大於民意調查。對於此一落差,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呼籲各政黨應修改相關規定,保障其政黨立法委員能夠獨立行使職權,而非以「黨紀處分」強力介入立法委員的權力行使,淪為政黨的「投票部隊」。此外並應降低立法委員的罷免門檻,讓人民對任何背離民意、違反利益迴避或阻撓推動公益政策的立法委員能充分發揮罷免權。[4][5] 立法委員忌憚重新選舉倒閣案成功後,總統可以解散立法院,提前改選。惟立法委員可能為保住席位,由於忌憚龐大的選舉經費、激烈的選戰、及不確定的選舉結果,不敢輕易倒閣,加上提前改選若落敗,原有四年任期實際上會縮短。而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不需立法院之同意,雖有監督機制不夠充分之疑慮,但避免國家陷入行政與立法紛爭,以及朝野惡鬥造成國家動盪。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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