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修憲委員會
修憲委員會為中華民國立法院特種委員會之一,掌理《中華民國憲法》修正案之審議及相關事項。 沿革與職掌1994年立法院第二屆第二會期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2004年,第五屆立法院成立修憲委員會。2005年第七次修憲後,立法院成為唯一的國會,修改憲法之權力由國民大會移交立法院與全國公民。2015年,第八屆立法院成立修憲委員會。[1]。2020年5月20日,總統蔡英文在第二次總統就職演說時表示,立法院將成立修憲委員會。[2]。 2020年9月14日,立法院朝野協商同意成立修憲委員會,依政黨比例由民進黨22人、國民黨14人、民眾黨2人、時代力量1人組成。[3]。同年10月6日,立法院修憲委員會於院會通過名單後正式啟動。 組成修憲委員會之委員為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加一人,由各政黨(政團)依其院會席次比例分配,並依保障少數參與原則組成之。修憲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五人,由委員互選之。 議事與修憲程序除首次會議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外,以召集委員一人為主席,由各召集委員輪流擔任。會議須有委員三分之一之出席;本會之議決須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 由立法委員提交的修憲提案須先獲得所有立委1/4的連署支持,然後全案透過程序委員會列入院會報告事項處理。立法院由朝野共同協商人數比例,由「修憲委員會」負責審查修憲案。修憲委員會討論後,如能獲得該委員會同意,才算完成初審,並送交院會進行二、三讀程序。全案在進入二、三讀程序後,全體立委3/4出席討論,出席委員中的3/4同意,才能送出立法院、交由公民投票複決。 委員名單第10屆
第8屆
第5屆
備註:*為當會期召集委員 參見外部連結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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