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事实社会事实(英語:social facts;法語:Fait social),是种社会学概念,由涂爾幹(1895)作为社会学的特殊研究对象而提出的。“一切行为方式,不论它是固定的,还是不固定的,凡是能从外部给予个人以约束的,或者换一句话说,普遍存在于该社会各处并具有固有存在的,不管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如何,都叫做社会事实。”简单地说,社会事实就是外在于个人,却能制约个人行为社会现象。社会事实,区别于个体事实,它以社会为基础和承担者。 社会事实具有如下特征:
社会事实被涂爾幹认为是确定其实证社会学的科学地位的特定研究对象,那么它也就必然决定了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涂爾幹提出的社会学的方法论原则包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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