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送存 (英語:legal deposit ),即法律 規定團體和個人將所發表的出版物 呈繳至國家圖書館 或其他指定的處所。需要法定送存的出版物一般為書籍 和期刊 ,但有時也會包括其他媒體(例如錄音 )等。不同國家對需要送存的出版物種類和需要送存的複本數目各有不同,以波蘭 的十九份最多。2000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出版了訂立法定送存法例的指引。[ 1]
各國狀況
美國
在美國,任何出版物出版後,必須交兩份予美國國會圖書館 。[ 2] 外國出版者如果在美國賣書,亦須交兩本予美國國會圖書館。[ 3]
巴西
巴西聯邦法律第10994條[ 4] 和12192條[ 5] 要求,巴西出版的書、音樂或期刊,必須送一個到巴西國家圖書館。
台灣
中華民國《圖書館法 》中明定中華民國國家圖書館 為中華民國出版品之法定送存圖書館,負責保存全國之圖書文獻,所有出版品皆需承繳給國家圖書館。
目前台灣完整保存政府出版品的寄存圖書館有十座,分別為一座立法院附屬圖書館、三座國立圖書館、二座大學圖書館、四座市(縣)立圖書館。[ 6]
香港
根據書刊註冊條例,[ 7] 在香港出版書後,出版者需在一個月之內,交出5本給政府,其中1本將送交公共圖書館。出版者違反此條例,就會被罰最高2000港元並留有案底。
中国大陆
在中国大陆,根据有关规定,凡初版图书,应向中国国家图书馆 缴送3份,重印图书缴送1份。[ 8] 实际操作上,收缴的样书先保存于书刊保存本库和中文图书基藏库,然后送往北区中文图书阅览区进行开架阅览;部分图书会由国家图书馆另行购买、索要或由出版社呈缴一本复本并在中文图书借阅区开放借阅。
日本
1875年,東京書籍館 (帝国图书馆 前身)建立,而出版条例 (后改为出版法 )规定出版物须交文部省 审查内容,其中1份转交给该馆送存[ 9] [ 註 1] 。审查机关改为内務省 后送存制度依然继续,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 结束、1946年废除出版法的送存要求[ 10] 。
1948年,国立国会图书馆法 制定,建立纯粹为图书馆收集用的送存制度。现时,依国立国会图书馆法第24条 - 第25条之2,国立国会图书馆 为日本唯一的法定送存图书馆。送存的对象出版物 包括图书 、小冊子 、期刊 (杂志 、报纸 、年鑑 )、乐谱 、地图 、微缩胶片 、盲文 资料,以及CD-ROM 、DVD 等包装形式的電子出版物(含音乐 CD及游戏软件 )等[ 11] 。
按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及类似机关、地方公共团体 及类似机关为出版者时,必须于发行后立即送存[ 12] ;民间团体及个人为出版者时,必须于发行后30日内送存[ 13] ,对无正当理由不送存的民间出版者可处书籍零售价格5倍以下罚款[ 14] 。由于法律未规定民间出版者仅限商业出版,理论上自费出版 及同人志 也包括在内。民间出版者为有偿送存制,送存后可得到书籍零售价格一半左右的「代償金」[ 13] 。
操作中,国家政府部门 的出版物先按法定送存份数交至行政 、司法 各部门设置的国立国会图书馆支部图书馆,再由各支部图书馆送至国立国会图书馆;而独立行政法人 、地方公共团体等则多选择直接邮寄至国立国会图书馆[ 15] 。民间出版者多经由出版经销商 及地方、小出版流通中心 送存,不经经销商则须出版者自己直接送存。送存方式除邮寄外,还可选择直接造访国立国会图书馆[ 15] 。
实际上,据国立国会图书馆2007年的调查[ 16] ,经经销商送存的图书送存率为88%,而杂志为72%,CD、DVD等音像资料仅有39%[ 註 2] 。森川嘉一郎 [ 17] 和藤本由香里 [ 18] 指次文化 (漫画 、动画 、游戏 )领域很多出版物没有送存,亦有报道指漫画书籍不送存已成为惯例[ 19] ,更有研究称成人漫画 的送存率不超过20%[ 19] [ 20] 。有意见指由于二战结束前的送存制度是为了审查出版内容,有出版社可能因此而不愿送存[ 20] ;而藤本则称「有的色情系出版者卖点就是『官能 』,成天和警察捉迷藏,就他们而言可能理由明确,『不想送存以后被抓到证据』」[ 18] 。
注释
参考文献
^ Larivière, Jules. Guidelines for legal deposit legislation (PDF) . Paris: 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2000 [2011-01-15 ] . (原始内容存档 (PDF) 于2015-05-08).
^ Library of Congress Mandatory Deposit Rules (PDF) . [28 January 2018] . (原始内容存档 (PDF) 于2021-04-16).
^ Mandatory deposit . US Copyright Office. n.d. [October 13, 2019] . (原始内容 存档于2003-12-12).
^ Law n°10,994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as of December 14, 2004. The brazilian legal deposit act.
^ Law n°12,192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with complements about brazilian music depos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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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立国会图书馆法第24条。
^ 国立国会图书馆法第24条及第24条之2。
^ 13.0 13.1 国立国会图书馆法第25条。
^ 国立国会图书馆法第25条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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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