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48′26″N 98°17′47″E / 24.80712°N 98.29639°E / 24.80712; 98.29639
梁河县人民政府,简称梁河县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的最高行政机关。
沿革
梁河县古称“南宋”。西汉属益州郡不韦县。东汉时属永昌郡哀牢县。宋大理国时金齿部,直属水昌节度软化府。元灭大理国后,在今梁河设南甸军民府。明朝设南甸宣抚司,直隶雲南等處承宣布政使司。永乐十二年(1414年)改南甸州。清沿袭明土司制度,顺治十六年(1659年)授南甸宣抚使职,属永昌府腾越州。民国元年(1912年)设八撮县丞,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改为梁河设治局,实行土流并治,隶属于云南省第一殖边督办[1]。1950年5月6日,中国人民解放军进驻梁河,成立梁河各民族行政委员会。1952年5月25日改名梁河县,1958年撤。1961年再次恢复编制[2]。
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 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 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 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 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 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 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 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 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 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 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