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正西南少數民族命名表,為中華民國重慶國民政府教育部、社會部、中研院共同研擬的文件,於1940年1月擬定[1]:438,9月18日以《國民政府訓令渝字第八五五號》抄發該表予直轄各機關,飭所屬一體遵照。[2]:438[3]:39這份文件將中國少數民族稱謂原有鳥獸偏旁者,一律改為亻字旁或同音假借字。[4]該表共收有66條,逐一分條改正,[4]:13並加註國音字母第一式與第二式。[4]:14[a]多數改名採用既有漢字,少數創制新漢字,如佤、僳。[4]:14
此表由林森政府及第三次蔣中正內閣通令政府單位,謂專為學術上研究應用[4]:11。除此之外,少數民族的一般稱謂,則以1939年8月頒布之《國民政府訓令渝字第四七〇號》,應以「生長所在地」稱之。[4]:11,32
文件敘明,少數民族命名之考訂,不屬該表範圍,另詳芮逸夫所著〈西南少數民族蟲獸偏旁命名考略〉。[4]:13
命名表舉隅
- 第一條,犵人改正為仡人。音ㄍㄜ˙ㄖㄣˊ。[4]:14
- 第二條,犵狑人改正為仡令。音ㄍㄜ˙ㄌㄧㄥˊ。[4]:14
- 第三條,犵狫人改正為仡佬。音ㄍㄜ˙ㄌㄠˇ。[4]:14、15
- 第四條,犵兜人改正為仡兜。音ㄍㄜ˙ㄉㄡ。[4]:15
- 第五條,犵㺏改正為仡僂。音ㄍㄜ˙ㄌㄩˊ。[4]:15
- 第六條,犵獞改正為仡撞。音ㄍㄜ˙ㄓㄨㄤˋ。[4]:15
- 第七條,犵獠改正為仡僚。音ㄍㄜ˙ㄌㄧㄠˊ。[4]:15
- 第八條,犵𤢎改正為仡儅。音ㄍㄜ˙ㄉㄤ。[4]:15、16
- 第九條,犵𤣟改正為仡𭀓。音ㄍㄜ˙ㄌㄢˇ。[4]:16
- 第十條,𤜫獠改正為(⿰亻叉)僚。音ㄔㄚㄌ一ㄠˊ。[4]:16
- 第十一條,狇狫改正為木佬。音ㄇㄨ˙ㄌㄠˇ。[4]:16
- 第十二條,犽人改正為伢人。音一ㄚˊㄖㄣˊ。[4]:16
- 第十三條,狆人、狆家、狆家子改正為仲人、仲家。音ㄓㄨㄥˋㄖㄣˊ,ㄓㄨㄥˋㄐㄧㄚ。[4]:16
- 第十四條,𤝎人、𤝎家改正為㲻人、㲻家。音ㄕㄨㄟˇㄖㄣˊ、ㄕㄨㄟˇㄐㄧㄚ。[4]:17
- 第十五條,𤝣人改正為(⿰亻氷)人。音ㄅ一ㄥㄖㄣˊ。[4]:17
- 第十八條,𱭶喇改正為佧喇。音ㄎㄚˋㄌㄚˋ。[4]:18
- 第十九條,阿𱭶改正為阿佧。音ㄚˋㄎㄚˋ。[4]:18
- 第二十條,狚人改正為但人。音ㄉㄢˋㄖㄣˊ。[4]:18
- 第二十一條,狙人改正為伹人。音ㄐㄩㄖㄣˊ。[4]:18
- 第二十二條,㹧人改正為佒人。音一ㄤㄖㄣˊ。[4]:18
- 第二十六條,𦍕人改正為偒人。音一ㄤˊㄖㄣˊ。[4]:19
- 第二十八條,狤獠改正為佶僚。音ㄐ一ˊㄌ一ㄠˊ。[4]:19
- 第三十一條,狢𤡊改正為佫(⿰亻彔)。音ㄏㄜ˙ㄌㄨ˙。[4]:20
- 第三十二條,(⿰犭少)人改正為沙人。音ㄕㄚㄖㄣˊ。[4]:20
- 第三十三條,狼人改正為俍人。音ㄌㄤˊㄖㄣˊ。[4]:20
- 第三十四條,𤞰人、𤞰子、𤞰夷、(⿰犭曲)子改正為俅人。音ㄑ一ㄡˊㄖㄣˊ。[4]:20、21[b]
- 第三十五條,狸人改正為俚人。音ㄌ一ˊㄖㄣˊ。[4]:21
- 第三十六條,猍人改正為倈人。音ㄌㄞˊㄖㄣˊ。[4]:21
- 第三十八條,猓黑、玀黑改正為倮黑。音ㄌㄨㄛˇㄏㄜ˙。[4]:21
- 第四十三條,𱮐人、𱮐子改正為怒人。音ㄋㄨˋㄖㄣˊ。[4]:22
- 第四十四條,𤠫𤢂改正為傈僳。音ㄌㄧ˙ㄙㄨ˙。[4]:22
- 第四十六條,猺人改正為傜人。音ㄧㄠˊㄖㄣˊ。[4]:23
- 第四十八條,𤡑人改正為縹人。音ㄆㄧㄠˇㄖㄣˊ。[4]:24
- 第四十九條,㺐人改正為㑿人。音ㄌㄠˇㄖㄣˊ。[4]:24
- 第五十條,獞人改正為僮人。音ㄓㄨㄤˋㄖㄣˊ。[4]:24
- 第五十一條,獠人改正為僚人。音ㄌ一ㄠˊㄖㄣˊ。[4]:24
- 第五十二條,土獠改正為土僚。音ㄊㄨˇㄌ一ㄠˊ。[4]:24
- 第五十三條,獛喇改正為撲喇。音ㄆㄨ˙ㄌㄚˋ。[4]:24
- 第五十四條,獦獠改正為(⿰亻葛)僚。音ㄍㄜ˙ㄌ一ㄠˊ。[4]:25
- 第五十五條,𤢊𤣃改正為(⿰亻路)𠐔。音ㄌㄨˋㄌㄨˇ。[4]:25
- 第五十八條,𭸰夷改正為擺夷。音ㄅㄞˇㄧˊ。[4]:26
- 第六十條,玀𤟯改正為儸緬。音ㄌㄨㄛˊㄇㄧㄢˇ。[4]:26
- 第六十一條,驃人改正為縹人。音ㄆㄧㄠˇㄖㄣˊ。[4]:26[c]
- 第六十三條,㹒喇改正為撲喇。音ㄆㄨ˙ㄌㄚˋ。[4]:27
- 第六十四條,羯些、羯些子改正為偈些。音ㄐ一ㄝ˙ㄒㄧㄝ。[4]:27
- 第六十五條,蜑家、蜑戶或狿改正為𣇇家。音ㄉㄢˋㄐㄧㄚ。[4]:27
- 第六十六條,蠻人改正為䜌人。音ㄇㄢˊㄖㄣˊ。[4]:27
参見
註釋
- ^ 國音字母第二式,即國語羅馬字,據1932年中華民國教育部頒佈之《國音常用字彙》
- ^ 國史館藏改正表第20頁將俅人誤為𤞰人,在第21頁則是正確的俅字。
- ^ 驃人為第四十八條𤡑人的異寫。國史館藏改正表第26頁誤為同第四十七條。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