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 (普通法)損害[1][2](英語:mischief)或惡意損害(malicious mischief)是普通法適用地區刑事罪行的名稱,在不同司法管轄區有不同的定義。通常,該罪行乃不涉及侵佔(conversion)的侵犯財產權的罪行。雖然此類不法行為通常會涉及通常所說的破壞(vandalism)行為,但破壞與損害之間可能存在法律差異。mischief這個詞語源上來自古法語meschief("misfortune"),可繼續追溯至meschever("to end badly")。該罪行常被誤譯作「惡作劇」。 蘇格蘭惡意損害(malicious mischief)是違反蘇格蘭普通法的罪行。實施犯罪並不需要對財產造成實際損壞(damage),只要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便足以構成犯罪。與破壞(vandalism)行為不同,損害(mischief)行為需要對財產造成實際損壞才能構成犯罪,後者由 《1995年刑事法律(綜合)(蘇格蘭)法令》第52條定義。[3] 美國在美國刑事法律中,損害(mischief)是對財產的犯罪,通常涉及故意或魯莽造成財產損壞(property damage),以及對財產的污損(defacement)、更改(alteration)或摧毀(destruction)。[4]常見的形式包括破壞(vandalism)和塗鴉(graffiti)。根據各州法律,當犯罪者(perpetrator)無權這樣做,也沒有任何合理理由相信自己有權這樣做時,故意或罔顧後果地(intentionally or recklessly)損壞(damage)他人的財產,或故意(intentionally)參與摧毀他人財產的行為,或參與罔顧後果的(reckless)損壞或摧毀他人財產的行為,即構成犯罪。[5] 加拿大加拿大《刑事法典》將損害(mischief)列為混合罪行(hybrid offence,即既可公訴又可循簡易程序定罪的罪行)。如果造成損害的行為對人的生命造成實際危險,可處終身監禁。[6] 在加拿大語境下,「對公眾造成損害」(public mischief)是指浪費警察時間的罪行。[7] 參見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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