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涅狄格基本法康涅狄格基本法(英語:Fundamental Orders of Connecticut)是1639年1月24日康涅狄格殖民地会议在哈特福德采纳的成文宪法性文件[1],该基本法叙述了康涅狄格城镇设立政府,设定了其结构和权力,以图当地政府获得入海口并从事贸易。康涅狄格基本法被认为是第一部按西方传统起草的成文宪法,与19年前的《五月花号公约》类似[2]。康涅狄格州也因此获得“宪法州”的称号。 参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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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涅狄格基本法康涅狄格基本法(英語:Fundamental Orders of Connecticut)是1639年1月24日康涅狄格殖民地会议在哈特福德采纳的成文宪法性文件[1],该基本法叙述了康涅狄格城镇设立政府,设定了其结构和权力,以图当地政府获得入海口并从事贸易。康涅狄格基本法被认为是第一部按西方传统起草的成文宪法,与19年前的《五月花号公约》类似[2]。康涅狄格州也因此获得“宪法州”的称号。 参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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