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滿(满语:ᠨᡳᠮᠠᠨ,穆麟德轉寫:niman,17世纪—1669年),富察氏,滿洲鑲黃旗人,清朝政治人物。
生平
清太宗時期出仕。崇德六年(1641年),考授筆帖式。
順治二年(1645年)特授內三院編修。
九年(1652年)正月初九日,升內秘書院侍讀。[1]
十年(1653年),升內秘書院侍讀學士。
十三年(1656年),考滿,恩廕一子入國子監讀書,隨後擢內弘文院學士。[2]
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1659年1月13日),遷保和殿學士,兼禮部左侍郎。[3]
十七年(1660年)六月十八日,調刑部右侍郎。[4]
該年,給事中孫光祀、成肇毅、鎮海將軍劉之源、江南總督郎廷佐彈劾蘇松提督馬逢知暗中勾結海賊鄭成功,順治帝命朝臣會審,會審認定馬逢知勾結海逆,應與其子一併處死;順治帝認為未得實情,八月,命尼滿趕赴江南,會同劉之源、郎廷佐確審。十二月,尼滿等人查明合奏,馬逢知於鄭成功攻打江寧時,以招撫為藉口,不誅殺鄭氏黨徒,反而聯絡書信。經過議政王大臣核實後,將馬逢知按律論罪處死。[5]
十八年(1661年),轉刑部左侍郎。
康熙二年(1663年)六月十六日,擢刑部尚書。[6]
五年(1666年)七月二十八日,調任都察院左都御史。[7]
六年(1667年)四月,疏言:「顷者流徙宁古塔、尚阳堡犯人,许自认修造城楼及部院衙门,释所犯之罪。此等犯人,家产先已籍没入官,计修工之费不啻数万金,何自而得?一经奉旨回籍,视稍赡之家,挟诈逼勒,致良民受害。嗣后有认工赎罪者,请概行停止。」獲得朝廷採納。[8]
八年(1669年)七月,疏言:「民所賴以生者惟農與商,大臣不宜與小民爭利。今在外藩王等不能仰體皇上愛民至意,凡商貨輳集,多獲利益之所,占據貿易、縱屬放債牟利,州縣官莫敢誰何,此輩遂肆行無忌,偪民變產償債,甚至釀成命案。請敕禁藩王等商人,除本城貿易外,如仍貿易各處,地方官不即查拏,被人舉首者,以徇庇論;本主以縱屬治罪,貸物債銀入官。」又疏陳:「百姓固苦於不肖官員脧削,更苦於差役繁劇。如差遣官員船隻夫馬,一切供應雖有額設錢糧,而貪官汙吏率多藉端徵派侵漁。請嗣後除軍國大事仍由內差,其他責成各督撫,如隱匿徇庇,重治其罪。」都交部議定實行。
九月初五日,甄別部院堂官,議以「尼滿歷任年久,辦事雖勤,重大事未見指參,應降三級留任。」得旨,尼滿解職,以原品隨旗行走,不久後卒。
家族及關連
尼滿屬鑲黃旗滿洲沙濟富察氏第八世。[9]
- 祖父:果克託(高圖),清太祖時期與從兄弟延珠瑚、噶哈、衛齊歸附後金。
- 子:
- 女:
- 都统觉罗巴爾納第六子三等轻车都尉遜珠嫡妻。[10]
- 二等轻车都尉、散秩大臣觉罗吉禮嫡妻。[11]
参考文献
- ^ 《大清世祖章皇帝實錄》卷六十二,九年壬辰正月辛巳。
- ^ 《大清世祖章皇帝實錄》卷一百一,順治十三年丙申閏五月戊午。
- ^ 《大清世祖章皇帝實錄》卷一百二十二,十五年戊午十二月癸未。
- ^ 《大清世祖章皇帝實錄》卷一百三十七,十七年庚子六月辛丑。
- ^ 《大清世祖章皇帝實錄》卷一百三十九,十七年庚子八月辛丑。卷一百四十三,順治十七年庚子十二月戊子。
- ^ 《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九,康熙二年癸卯六月壬子。
- ^ 《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十九,康熙五年丙午七月丁未。
- ^ 《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二十一,康熙六年丁未四月壬戌。
- ^ 《沙濟富察氏宗譜》,道光七年富察氏刻本。
- ^ 《愛新覺羅宗譜》25冊己五第2513頁.
- ^ 《愛新覺羅宗譜》18冊戊一 第379頁.
官衔
|
前任: 阿思哈
|
滿刑部右侍郎 順治十七年六月辛丑 - 順治十八年二月壬午 1660年7月24日 - 1661年3月2日
|
繼任: 對喀納
|
前任: 宜理布
|
滿刑部左侍郎 順治十八年二月壬午 - 康熙二年六月壬子 1661年3月2日 - 1663年7月20日
|
繼任: 對喀納
|
前任: 覺羅科爾昆
|
滿刑部尚書 康熙二年六月壬子 - 康熙五年七月丁未 1663年7月20日 - 1666年8月28日
|
繼任: 對喀納
|
前任: 覺羅雅布蘭
|
滿左都御史 康熙五年七月丁未 - 康熙八年九月乙未 1666年8月28日 - 1669年9月29日
|
繼任: 納蘭明珠
|
- 本家族樹僅列出家族中有封爵者、與皇室婚配者(黃底)、進士(橙底)、官七品以上者,以及對譜系關聯較重要的人物,其餘子女未包括在內。
- 封贈爵位男爵以上者,以紅框標示。
【註1】 指配怡親王允祥第三子弘暾,未嫁守貞,雍正帝諭封貝勒夫人。【註2】 錫祜無嗣,以族兄承忠次子宗傑改名敦崇入嗣。 【註3】 明瑞無嗣,以弟奎林次子惠倫入嗣。
【註4】 春福無嗣,以族兄景壽四子志鈞入嗣。 【註5】 福靈安無嗣,以弟福長安長子錫麟入嗣。 【註6】 果齊遜無嗣,以松椿入嗣。
【註7】 八格無嗣,以兄法喇五子索保住入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