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保护法 (伊朗)
1967年,巴列维王朝通过了一系列进步的家庭法,即《家庭保护法》,授予了妇女家庭权利;这些内容在1975年的《家庭保护法》中得到了扩展。在1979年伊朗伊斯兰革命重新采用伊斯兰教法之后,该法案被废除。但是仍然可以看到,它在时代上非常领先,尤其是在穆斯林占多数的国家。 [1] 今天,该法案的部分条款已经在伊朗被重新采用,并且还有一些其他条款正在考虑中。例如,1967年的这一法案设立了家庭事务特别法庭。这些法庭在革命后被解散,但是1979年又重新设立了特别民事法院,以就与家庭法,继承权和婚姻生活有关的问题进行裁决。同样,一些立法上的变化使家庭事务在最低结婚年龄,子女监护权以及妇女的离婚理由等领域上朝着更加进步的方向发展。 历史1975年之前1906年,伊朗颁布了第一部宪法。随后的几年,包括家庭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得以颁布。 在1930年代,有12项什叶派教法将儿童的婚姻,离婚,合法性和监护权纳入民法典(Qānūn-emadanī)中。这十二项法律是在1930年代制定和修订的。婚姻和离婚必须在1931年《婚姻法》(第1041条)通过后在国家注册处进行注册 1962年,伊朗法律认为妇女与未成年人,罪犯和精神病患者处于同一阶级:她们不能投票,不能代表公职,不允许自己的孩子监护,不能工作或结婚。他们的男性“受益人”可以随时离婚(无论是否有先知,通过丈夫简单的一句话就可以离婚),并且可能面对第二,第三或第四任妻子在场随时随地回家-无需任何法律,财务或情感手段。即使在父亲去世后,他们也无法成为子女的监护人。他们无法将其公民身份转让给子女;的确,如果他们嫁给一个非伊朗人,他们的公民身份就会受到威胁。他们从父亲的遗产中继承了其兄弟所得的一半,而在没有孩子的情况下则从丈夫的遗产中继承了四分之一,如果有孩子,则从丈夫的遗产中继承了八分之一。[2][3] 1967年,提出了两项家庭保护法案。 伊朗议会代表,包括Mehrangiz Dowlatshahi,提出了后来成为法律的法案。[4] 女参议员Manhouchehrian提出了一项更具进步性的法案,该法案由15名参议员签署。[5] 但是,当一些媒体对进步法案进行夸大其词时,Manhouchehrian不得不离开德黑兰,直到宣传失败,对她安全的潜在威胁消退了。结果,直到1975年,有关一夫多妻制和子女监护权的家庭法条款才得到处理。尽管如此,《家庭保护法》废除了法外离婚,极大地限制了一夫多妻,并设立了专门的家庭法院来处理与新人有关的问题。[6] 保守的神职人员强烈反对《家庭保护法》及其目标。该法案从文书管辖权中删除了一系列有关家庭互动的法律问题,并将其交由家庭法院裁决。因此,神职人员失去了很多权力和权威。 该法律限制了男人关于离婚和一夫多妻制的单方面特权。丈夫必须先向法院申请不和解证明,然后法院将在两方之间进行谈判。 1979年以后1979年伊斯兰革命后,《家庭保护法》被废止。 女孩的结婚年龄恢复为9岁。取消了对一夫多妻制和临时婚姻的限制。 政府征收的麦亥尔(应支付给妻子的婚姻财产)的税款高于一般认为的惯例水平。 1979年9月,修改过的《家庭保护法》的离婚条款在当月23日被采用并通过。它设立了特别民事法院,并于当年11月生效。只有在法官试图调解双方之间的婚姻后,才允许离婚,然后法院将安排审理此案并作出决定。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则他们将前往婚姻和离婚登记处,并在两名证人面前登记离婚。 此外,最低结婚年龄从9岁移至青春期开始。子女监护权已不再是父亲不可剥夺的权利,现在由特别民事法院决定。1992年的一项法律修订了离婚规定,扩大了妻子的离婚途径,使妇女有更多的理由要求离婚。[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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