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加拉国宪法第70条
《孟加拉国宪法》第70条是该宪法的一条条文,由孟加拉国制宪议会根据1972年该国时任总统阿布·赛义德·乔杜里的总统令制定[1],因其限制孟加拉国国民议会议员为其他党派投票而备受争议。 背景根据1972年的过渡宪法,孟加拉国的立法权属于行政机关。[2]国会议员KM·奥拜杜·拉赫曼在制宪议会质询国民议会为何没有立法权时,与之同党的时任首相谢赫·穆吉布·拉赫曼无法做出解释。谢赫·穆吉布·拉赫曼之后向乔杜里建议制定本条条文,并获认可。 内容第70条内容如下[3]:
反响有评论家认为,宪法第70条侵犯了言论自由、思想自由等基本人权。[4]国会内部缺乏问责机制,首相手握巨大的权力,被外界批评为独裁统治。[5][6]一些政治学家、公共知识分子、记者、人权活动家和国会议员都曾呼吁修改宪法第70条[4][7][8][9][10],孟加拉国最高法院也在判决时认为宪法第70条是“不民主”的[7]。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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