壬子癸丑学制壬子癸丑学制是中华民国成立后于1912年公布并于次年修订而成的新学制,因1912年、1913年分别为壬子年、癸丑年而得名。该学制共施行十年,于1922年为壬戌学制取代。 历史1912年1月,南京临时政府成立,蔡元培出任教育总长,开始对学制系统进行改革。同年7月,教育部為適應當時政體,召开临时教育会议,着重改訂學校系統,最终于9月3日正式公布《学校系统令》,称为壬子学制。不久,教育部陆续颁布《小学校令》、《中学校令》、《专门学校令》、《大学令》、《师范教育令》、《实业学校令》等法令,补充与修订壬子学制。1913年,最终合併为一个完整学制系统,称为壬子癸丑学制。[1][2] 壬子癸丑学制此后虽仍有部分修正,但其总体框架一直沿用十年,直至1922年为壬戌学制所取代。[3][2] 学制系统与清末的癸卯学制相比,壬子癸丑学制缩短了学生的学习年限,共约18年。具体分为三段四级,即初等教育段(分初等小学校、高等小学校二级,共七年)、中等教育段(一级,共四年)、高等教育段(一级,大学为六或七年,专门学校为四年)。[2] 除普通教育外,另有师范教育、实业教育,从而形成三大系统。补习科、专修科、小学教员养成所等则作为三大系统的补充。[2] 普通教育小学校1912年9月,教育部颁布《小学校令》,规定小学校以“留意儿童身心之发育,培养国民道德之基础,并授以生活所必需之知识技能”为宗旨,分初等小学校、高等小学校两级。初等小学为四年(义务教育)、高等小学为三年,总共七年,从儿童满6岁起至14岁为止。[1][3] 初等小学校的教学科目共七门:修身、国文、算术、手工、图画、唱歌、体操,女子则加设缝纫。 高等小学校的教育科目共十门:修身、国文、算术、本国历史、地理、理科、手工、图画、唱歌、体操,男子加设农业、女子加设缝纫。另可视地方情形改农业为商业,或加设英语。 学生在高等小学校毕业后可进入中学校或师范学校、甲种实业学校。 中学校1912年9月,教育部颁布《中学校令》,规定中学校以“完成普通教育,造成健全国民”为宗旨。中学校的学习年限为四年,并取消了清末的文实分科制度。[1][3] 中学校的教学科目共十五门:修身、国文、外国语、历史、地理、数学、博物、物理、化学、法制、经济、图画、手工、乐歌、体操,女子则加设家事、园艺(可缺)、缝纫。 学生在中学校毕业后可进入大学、专门学校或高等师范学校。 大学1912年10月,教育部颁布《大学令》,规定大学以“教授高深学术,养成硕学闳材,应国家需要”为宗旨,分为文、理、法、商、医、农、工共七科。大学分设预科与本科,预科为三年,本科为三或四年。另外上有大学院,学生大学本科毕业合格者可进入大学院学习,年限不定。 1917年,教育部对原有《大学令》进行了修订,年限改为预科两年、本科四年。 此外,据1913年颁布的《大学规程》,对各科进行了细分:[3]
专门学校1912年10月,教育部颁布《专门学校令》,规定专门学校以“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为宗旨。壬子癸丑学制取消了原先壬寅、癸卯学制中的高等学堂一级,而由法政学堂推广为许多专门学校。其入学资格与大学相同,学习年限为四年(医科为五年),其中预科一年、本科三年(医科为四年)。另可设研究科,年限为一年以上。[3][1] 专门学校分为政法、医学、药学、农业、工业、商业、美术、音乐、商船、外国语等各类。 师范教育师范学校1912年9月,教育部颁布《师范教育令》。同年12月,又颁布《师范学校规程》,后又于1916年进行了修订。其中规定,师范学校以“造就小学校教员”为目的,女子师范学校以“造就小学校教员及蒙养园保姆”为目的。[3] 师范学校分为本科与预科,预科为一年,本科则又分第一部与第二部,第一部为四年,第二部为一年。 预科的科目为:修身、读经(读经为1916年由袁世凯所加)、国文、习字、外国语、数学、图画、乐歌、体操,女子师范学校则加设缝纫。 本科第一部的科目为:修身、读经、教育、国文、习字、外国语、历史、地理、数学、博物、物理、化学、法制、经济、图画、手工、农业、乐歌、体操,女子师范学校加设家事、园艺(可缺)、缝纫。另可视地方情形改农业为商业。 本科第二部的科目为:修身、读经、教育、国文、数学、博物、物理、化学、图画、手工、农业、乐歌、体操,女子师范学校则改农业为缝纫。 师范学校附设有小学校,女子师范学校附设有小学校、蒙养园。此外,师范学校内还可附设副教员讲习科、正教员讲习科、蒙养园保姆讲习科等。 高等师范学校1912年9月,教育部颁布《师范教育令》。1913年2月,又颁布《高等师范学校规程》。其中规定,高等师范学校以“造就中学校、师范学校教员”为目的。高等师范学校分为预科一年,本科三年,研究科一或二年。[3] 预科的科目为:伦理学、心理学、教育学、英语、体操。 国文部的科目分别为:
另外,本科各部可加设世界语、德语、乐歌为随意科。 教育部在全国设立六个高等师范学区,1914年陆续开设六所国立高等师范学校:武昌高等师范学校、南京高等师范学校,北京高等师范学校,广东高等师范学校,成都高等师范学校,沈阳高等师范学校以及北京女子高等师范学校。 实业教育1913年8月,教育部颁布《实业学校令》,其中规定实业学校以“教育农、工、商业必需之知识技能”为目的,“甲科实业学校施完全之普通实业教育,乙种实业学校施简易之普通实业教育”。 乙种实业学校乙种实业学校相当于高等小学程度,学习年限为三年,分为农业、工业、商业、商船四种。各类乙种实业学校又分为以下各科:[3]
各类学校的通习科目则分别为:
甲种实业学校甲种实业学校相当于普通中学程度,学习年限为预科一年、本科三年,与乙种一样分为农业、工业、商业、商船四种。[3] 甲种实业学校的预科不分科,各类学校预科科目为:
各类甲种实业学校本科分为以下各科:
本科的通习科目则分别为:
实业补习学校实业补习学校的目的为“已有职业或志愿从事实业者,授以应用之知识技能,并使补习普通学科”。其性质与乙种实业学校相同,不过有时可以教授与甲种实业学校程度相当的学科。其通习科目为修身、国文、算术,别习科目则为相关实业科目。[3] 实业补习学校并不单独设立,而附设于小学校、实业学校或其他学校之内。 实业教员养成所实业教员养成所以“造就甲种实业学校教员”为宗旨。性质与专门学校相当,学习年限为四年,分为农业教员养成所与工业教员养成所两种。其科目参照相应专门学校,不过另须酌情加设教育学、教授法等科。[3] 实业教员养成所也不单独设立,而附设于相应的专门学校内。 参考文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