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克法案《塔克法案》(英語:Tucker Act,1887年3月3日通过,24 Stat. 505,美國法典第28编 § 第1491節),是美国政府放弃特定案件中主权豁免权利的法案。[1] 该法案又可分为“大”塔克法案,即诉讼标的额超过一万美元的案件,美国联邦索赔法院拥有专属管辖权;“小”塔克法案(美國法典第28编 § 第1346節),则将诉讼标的额低于一万美元的案件,给予权利申诉法院与联邦地区法院共同管辖权。[1] 此法案以弗吉尼亞州聯邦眾議員約翰·倫道夫·塔克(John Randolph Tucker)的名字命名。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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