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秩品秩,又稱品位,是官僚制度當中,用以定義官階大小及俸祿多少的級化/量化方式。東亞地區中,以中國先行創立採用,後傳至東亞其他地區如朝鮮半島和日本等。 中國周朝周朝官员的品级周官爵分九等,称“九命”。任官的仪制各异称“九仪”或“九仪之命”。《周礼·春官·典命》谓:上公九命为伯(如周公旦、召公奭),侯、伯七命(如晋侯、吴太伯、魏文侯),子、男五命(如楚王,爵子)(以上为诸侯);王之三公八命,卿六命,大夫四命,出封都加一命(以上为周王的臣);公之孤四命,公、侯、伯之卿三命(如管仲),大夫二命,士一命;子、男之卿二命,大夫一命,士不命。《礼记·王制》谓大国之卿不过三命,下卿二命;小国之卿与下大夫(诸侯无中大夫,卿即上大夫)均一命,与《周礼》稍有出入。 周朝的官秩《王制》:王者之制禄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天子之田方千里;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能五十里者,不合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天子之三公之田视公侯,天子之卿视伯,天子之大夫视子男,天子之元士视附庸。制农田百亩。百亩之粪: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农夫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也。诸侯之下士,视上农夫,禄足以代其耕也;中士倍下士,上士倍中士,下大夫倍上士,卿四大夫禄,君十卿禄;次国之卿,三大夫禄,君十卿禄;小国之卿,倍大夫禄,君十卿禄。 以田地为主,也有俸禄,高官俸禄是低级官员的二三十倍,而诸侯是高官的十倍。 三國時代以前官僚體系並沒有品做為等級區分,而是由秩(俸祿多寡)來定義官階的高下。 兩漢及三國時代兩漢及三國時代的品秩是以俸祿的石數为区分标准,但其数字不是真實的俸祿收入,而僅是一個大略的等級區分。 从上到下,百官秩的等级有:萬石、中二千石、二千石、比二千石、千石、比千石、八百石、比八百石、六百石、比六百石、五百石、比五百石、四百石、比四百石、三百石、比三百石、二百石、比二百石、一百石、斗食、佐史。东汉初的实际俸禄收入一般是半钱半谷,每月万石三百五十斛,中二千石百八十斛,二千石百二十斛,比二千石百斛,千石八十斛,六百石七十斛,比六百石五十斛,四百石四十五斛,比四百石四十斛,三百石也是四十斛,比三百石卅七斛,二百石卅斛,比二百石廿七斛,一百石十六斛,斗食十一斛,佐史八斛。[1]此外,史书另有“真二千石”一语,其地位与概念颇具争议。[2] 漢代常見官員的品秩中,三公為中央最高榮譽职,秩萬石。九卿次之,為中二千石。太守(郡首長)為二千石,縣令(大縣首長)為一千石,縣長(小縣首長)為四百石或三百石,負責監察各郡縣的刺史為六百石。同时,也有官吏因为表现优异,在不提升官职的情况下提升俸禄。[3] 魏晉南北朝曹魏實施九品官人法之後,起先品秩並行,後來則品漸漸取代秩,專用官品來作為官階高低的表徵。 北周时期南北朝之北周依《周礼》置北周六官(天官冢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马、秋官司寇、冬官司空),于西魏恭帝三年(556)正月,作九命之典,改九品为九命,以第一品为九命,第九品为一命。九品原各有正从,北周制度于每命前加正命,如正九命、九命、正一命、一命。 隋文帝建立隋朝后,废北周六官及九命制,创三省六部制,复九品制。 唐朝唐朝的官分為流內官與流外官,其中流內官指的是在九品三十階內的職官,流外官則是在九品之外的官。 九品三十階內容如下:
宋朝元朝明朝清朝中華民國中華民國職官分為特任、簡任、薦任、委任四級,外加約聘僱人員。簡薦委任內,仍有細分。 依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陸海空軍軍士官等官階與公務人員對照表、警察人員與一般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相互轉任官等官階(職等)及相當俸級之俸額俸點轉敘對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党政干部的级别,从最高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的国家级正职(正国级)到最低的办事员。 日本日本在大寶律令之後,仿中國九品三十階制度在律令制之下劃分官位。其階層一共是九位三十階,但親王、內(女)親王又列於此外,分為一至四品,不分正從上下。日本無散官,故直接以品秩作為官銜之一部分。正從五位以下的職官,又依照任職地點分為內(京中)、外(諸國)位。內位八位以上由朝廷降敕授與、初位以下由太政官判給,外位則八位以下由太政官判給。另外,如征夷大將軍等臨時官職,並無一定品秩。
越南阮朝朝鲜琉球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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