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奏團合奏團(Musical ensemble,亦可簡稱為Ensemble、Music group或Musical group),泛指是一群以演奏音樂為主的人集結起來而形成的一個團體[1],主要為純器樂或純聲樂,亦可兩者兼備或加入少量其他非音樂類型表演。廣義上室樂亦可計算入合奏團,但室樂的演奏人數往往比合奏團更少,亦通常指某些特定的樂器組合。「合奏團」一詞較多用於古典音樂團體上,但亦可應用於流行音樂、嘟·喔普、爵士音樂等。 合奏團的組成比起室樂更多變化,例如樂團可以是包涵不同類型樂器的組合(管絃樂團、中樂團、搖滾樂隊、爵士樂隊);亦可是單一類別的樂器給合(管樂團、絃樂團、敲擊樂團),甚至是單一種類的樂器組合(長笛合奏、小提琴合奏、薩克斯管等、古箏合奏、大正琴合奏等)。 合奏團都會有一人擔當領袖(或稱隊長)角色,這在流行音樂團體中較常見,隊長亦沒有限定須由哪類樂手擔任,因此,可以是鼓手、吉他手、或是負責主音的歌手擔當也沒有問題;而在古典音樂團體中,往往都由一位指揮帶領,或由稱為「樂團首席」的樂手擔任。不同的樂器組合亦可有各自的「聲部首席」,而第一小提琴手首席慣常亦會是管絃樂團或絃樂團的樂團首席。 古典音樂對於規模較小的古典音樂合奏,較常以「室樂」稱呼,並且按照組合的人數,而為團體或樂曲而定名,而對於需要十名或以下樂手的組合,通常以「○重奏」表示:
當人數超過十人時,通常都會統稱作「合奏」,例如荀白克的《第1號室樂交響曲》,其德語標題便採用了「為15名獨奏樂手」的寫法。 而在聲樂方面,「重唱」的定義乃是不計算音樂伴奏,所以如只有一名歌唱者,則仍然稱為「獨唱」(Solo),兩名獨唱者為「二重唱」(Duet),如此類推。 爵士樂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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