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性门槛原创性门槛(英文:Threshold of originality)是源自英美法系的一个著作权法概念,用来检验某一作品能否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创性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要件[1][2],其要求作品需为作者独立完成,具备最低程度(或最基本)的创意,即包含與創作性相關的勞動與技術,不能是单纯复制自既有作品。只要一件作品具备最低程度的创意,即可达到原创性门槛而获得保护[3]。此外部分地區的原創性門檻還要顧及作品利用價值和商業價值。 缺乏原创性的作品虽然无法获得著作权法保护,但仍可依据商标法或专利法中的相关规定,又或者依据普通法中的假冒行為来寻求知识产权保护。 字体及几何图形在Ets-Hokin v. Skyy Spirits Inc.一案及一份国会报告(House Report No. 94-1476)中,字体的设计被认为无法获得美国著作权法保护。在本案的裁决中法院指出:[4]
机械创造的作品在机械创造的作品中,“很有可能存在著作权……因为‘只要有那么一点人格就能保证原创性的存在。’”[5] 但在美国著作权法当中,Stephen M. McJohn 写道:
此处就浮现出一个问题,即如何判定一个作品到底是完全由机器随机创造的,还是其创作过程当中有那么一丁点的人为因素,使得该作品能够获得著作权保护。美国的国会科技评估办公室认为,这个问题要取决于是否能将电脑与其他工具区分开,作为作者之一。[7][8] 美国版权局的看法是,“要能够满足注册版权的条件,一件作品必须是人类创造的。机器创造,或完全没有人为因素参与的随机创造作品,无法进行注册。”[9] 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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