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澳大利亚立法委员会
立法委员会(英語:Legislative Council)是南澳大利亚议会的上議院。立法委员会主要目的是審查下議院眾議院通過的立法程序。立法委员会位於首府阿德萊德的南澳大利亚议会大楼。自2018年起,由自由黨執政。 立法委员会選舉制度類似澳洲參議院。立法委员会共有二十二名委员,由比例代表制選出;委员任期為八年,當中有11名委员每4年需要重選。在議席出現空缺時,例如委员逝世或辭職,由聯席會議制度暫替,再舉行補選。 現屆立法委员会政黨包括:自由黨(9)、工黨(8)、綠黨(2)、南澳最佳(2)、南澳進階(1)。 歷史諮議机构1840年,南澳州立法委员会成立,是南澳州首個議會機構,比眾議院早17年成立。當時立法委员会委员均由南澳州總督委任,而且立法委员会僅是總督的諮詢機構,立法權力歸總督所有。1843年,數位地主被委任進入立法委员会。同年,會議開放予公眾參觀。 直到1840年代,公眾對代議政制的呼聲日益增長,並促成1851年進行的一連串改革,委任更有代表性的委员。立法委员会改革後,共有24名委员;其中4名為官守委员(相等今日的司級官員)、4名非官守委员、2名委任委员、16名民選委员。然而當時立法委员会並非普選,選民僅限資產擁有者。改革意味著,總督不再負責監督立法委员会的議會程序,角色由委员互選的立法委员会主席取代。 自治政府1856年,立法委员会準備制定《1857南澳州憲法》。意味著南澳州將組成自治政府、兩院議會體制,並將大部份的立法權力移交至新成立的眾議院。儘管當時規定眾議院選舉的合資格選民擴展至全部成年男性,惟實際投票權利仍然取決於選民的財產和薪金。1895年,時任州長景士敦(Charles Kingston)領導下,合資格選民擴闊至女性公民,成為澳洲首個有女性參與投票的選舉。[1] 推行憲法後,立法委员会轉型成為倣效英國上議院的議會機構,負責審查眾議院通過的條文。1857年通過的憲法成為大英帝國中最民主的地方,一個普選的下議院(眾議院),一個限制選舉的上議院(立法委员会)。與19世紀的英國上議院一樣,立法委员会是維護國家的長遠利益,而不是處理細微問題。 立法委员会委员數目不時變動。由1902年前有24名委员,1915年後有18名委员,直到1975年有20名委员。而選區則按委员人數的一半而劃分,即是立法委员会半數議席為直選議席。1915至1975年間,在保守派佔優的時勢下,工黨未曾贏得超過兩個議席。 與眾議院議員不同,立法委员会的保守派委员相對獨立。在自由國家聯盟(Liberal and Country League)州長卑利霍爵士長期統治底下,保守派委员長期反對,甚至有時需要工黨支持才能通過議案。1965年,當工黨成為執政黨,保守派委员會拖延、阻撓、修改相關議案。立法委员会委员黎茂(Sir Arthur Rymill)曾經說道:「這些委员的激進行為,人們能夠看到,這不會是人們的永久意志。」[2] 而眾議院亦有屬於進步派的自由黨议员,仍遵循黨訓。但立法委员会的委员經常反對自己政黨的領袖決定和民意。 普選1967年,時任州長賀士調(Steele Hall)在眾議院推動更公平的選舉制度,但立法委员会仍然依舊混亂。直至1973年,主張改革立法委员会的鄧士騰出任州長;他對於立法委员会委员時時阻撓議案感到厭倦,提出改革方案。鄧士騰提倡採用比例代表制選出立法委员会委员,委员人數為22人,其中11人必須每四年參與選舉。起初立法委员会並不接受方案,後來在兩黨支持下通過。[3] 鄧士騰推動的新制度,目的是令立法委员会陷入「僵局」。採用比例代表制,從而平衡權力和有利小型政黨進入立法委员会。在1975年,自由運動黨(Liberal Movement)成為首個進入立法委员会的小型政黨。其後,澳洲民主黨、獨立委员瑟諾芬、家庭第一黨和綠黨 亦分別在1997、2002和2006年進入立法委员会。[4] 起初1973年的立法委员会選舉制度為名單比例代表制,但在1985年作出修改。聯邦總理霍克改革澳洲參議院的選舉制度,採用可轉移單票制。而州長班農(John Bannon)亦將此制度帶入立法委员会。[5] 隨著2016年聯邦大選,修訂參議院的選舉制度。2018年南澳州選舉中,由集體投票改為優先順序投票;按選民偏好由「1」至「12」填寫投票,至少填寫6個偏好參選人。[6] 議席分布現屆(2018-2022年)
2014-2018年
1 兩個原屬家庭第一黨的立法委员会委员在2017年4月,轉籍至澳洲保守黨。 2010-2014年
2006-2010年
2002-2006年
1997-2002年
1993-1997年
參見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