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衣包衣(满语:ᠪᠣᠣᡳ,穆麟德轉寫:booi[註 1]),全称包衣人(满语:ᠪᠣᠣᡳ 简介包衣一词的记载最早见于《满洲实录》(清实录)之中[參 14]。最初的起源是女真部族的下层成员、统治家族收养、接纳的非血缘关系的家族、氏族成员和部分外戚族众等[參 15]。如内府完颜氏就曾因与清太祖努尔哈赤有姻亲关系而被编入包衣[參 16]。此外,还有许多追随清太祖起兵之勋戚[註 2]都隶属于包衣,八旗定制后也未有变更[參 20]。他们与统治家族结成的特殊关系,使得他们成为了最获信赖,也是最忠诚的家臣、家仆、得力助手,甚至是主人的朋友[參 21]。随着努尔哈赤家族势力的不断扩大,包衣的来源也日益复杂。从之前的来源又拓展至战俘、契约奴仆和获罪之人。此后,以他们作为主体的包衣成员身份也日渐稳定,开始以一个奴仆阶层的形象出现在历史之中[參 15]。 旗制建立后,专门设置包衣佐领、管领(满语:ᡥᠣᠨᡨᠣᡥᠣ,转写:hontoho[註 3]),在此之上置参领。佐领数量以满洲为最多,旗鼓[註 4]次之,高丽、回子、番子[註 5]佐领最少。其中满洲佐领中存在宗室、觉罗编隶包衣的情况[註 6]。上三旗包衣有自己的户籍,属于正户,其地位属于正身旗人之列。由他们所组成的服务于皇室的机构——内务府平衡了宦官在宫内的权力,降低了宦官专权的可能性[參 29][參 30]。下五旗包衣中也有一部分拥有自己的户籍,另一部分则依附于主家户口之内[參 31]。隶属于包衣旗籍之人,除后妃家族抬旗、立战功、为官表现优异、罪案平反等缘故外,其身份是世代固定的,所生子女曰家生子(满语:ᡠᠵᡳᠨ,转写:ujin),再生为二辈奴(满语:ᡶᡠᡵᠨᠠ,转写:furna)、三辈奴(满语:ᠪᠣᠯᡤᠣᠰᡠ,转写:bolgosu)等,世代为主家服务[參 32]。代数越多越受主家信任,地位也较高,并掌管重要事务[參 33]。清朝入关之后,包衣可以更广泛地参加科举,由此进入仕途;还可以备选甲兵,组成各个种类的兵营。上三旗包衣由于直接隶属于皇帝,属于“皇帝家人”,其地位、仕途、补兵缺的机遇都要大大高于下五旗包衣。下五旗包衣由于私属于王公,出仕机遇也基本局限于王公府内任职[參 34]。但朝廷一旦选任下五旗包衣为官,也无需征得其主家首肯[參 35]。终清一代,包衣出将入相、担任封疆大吏之人是非常多的[參 36][註 7]。 包衣虽为奴仆,但主家无权对其随意进行人身侵犯[參 38]。皇帝会对虐待包衣的王公主家按照律例进行惩处[參 39],但虐待之事仍屡见不鲜。比较严重的一例当属道光十八年(1838年)惇亲王绵恺囚禁属人一案。惇亲王绵恺仅因琐事接连囚禁属下包衣达80余人,后被人告发,道光帝大怒,将绵恺降为郡王,革去宗令、都统等职,罚俸三年。绵恺受此打击于同年十二月薨逝[參 40]。也有许多包衣与主家相处融洽[參 41]。还有个别悍僕势大,反过来欺压王公主家的例子。如康亲王府包衣张凤阳曾将康亲王杰书的岳父家捣毁[參 42][參 43]。此外,一部分出任庄头者在清中后期实际上控制了主家的地,并租种给佃户,成为了“二地主”[參 44]。 包衣中也有受封世爵世职之家,其中大都抬入旗分佐领,仍留于包衣者有,三等男爵胡海、张时荐、扎克塔尔;获封世职者有二等轻车都尉白迩赫、侉色等[參 45]。 歧义因为包衣组织出现于八旗制度之前,所以初期也可以泛指除皇帝、宗室王公之外异姓勋戚贵族、未入八分宗室和一般旗人之家的奴仆,但随着包衣制度在八旗中的完善,为避免混乱,自顺治末年起,异姓旗人的私家奴仆在汉语中改称旗下家奴、八旗户下家奴等[參 46],在法律[註 8]、婚姻[註 9]、政治权利[註 10]等方面的地位均要远远低于包衣[參 51]。 注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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