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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聲明。
加拿大銷售稅可以分為三大類:
- 聯邦政府的商品及服務稅,又稱貨勞稅(英語:Goods and Services Tax,GST;法語:Taxe sur les produits et services,TPS),
- 省級的省銷售稅(英語:Provincial Sales Tax,PST),
- 上述兩種稅項合二為一的合併銷售稅(英語:Harmonized Sales Tax,HST;法語:Taxe de vente harmonisée,TVH)。
合併銷售稅現時應用於安大略省以及紐賓士域省、諾華斯高沙省和紐芬蘭-拉布拉多省三個大西洋省份。此稅項由加拿大稅務局收取後,再由當局向上列各省分發其所佔的款項。
在育空地區、西北地區、努拿烏特地區及艾伯塔省除了聯邦的銷售稅以外,並沒有再次一級的銷售稅。而從2008年1月1日開始,聯邦銷售稅稅率為5%。
各省銷售稅
設有獨立省銷售稅的省份為沙省、緬省、魁北克省及愛德華王子島;魁省的省銷售稅稱為「魁北克銷售稅」(法語:Taxes des Ventes du Québec,簡寫作TVQ;英語:Quebec Sales Tax,簡寫作QST)。愛德華王子島省政府計劃於2013年4月1日實行合併銷售稅制[1];而卑詩省政府則將於同日廢除該稅制並恢復舊制,以尊重該省選民於2011年公投中通過廢除新制的意願。
省銷售稅的稅率因省而異,而應課稅的商品及服務亦如是。另一方面,對於實行合併銷售稅的省份,每當聯邦稅款有所調整,為保持合併後的稅率穩定,省銷售稅會因應上繳的稅款轉變而作相應的調整。現時除了合併銷售稅及魁北克銷售稅為增值稅之外,其他省稅均為級聯稅。紐賓士域省和紐芬蘭-拉布拉多省均實行13%的合併銷售稅,而諾華斯高沙省則實行15%的合併銷售稅[2]。現時加國北部三個地區(育空、西北地區和努拿烏特)均沒有地區銷售稅[3]。
省份 |
稅率 (%) |
與聯邦稅合計稅率 (%) |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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卑詩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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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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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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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2010年7月1日起實施合併銷售稅,但由於該省選民在2011年公投中通過廢除新制,該省政府已於2013年恢復舊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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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伯達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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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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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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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亞伯達省不設省銷售稅,但酒店等旅客住宿設施的房租則收取4%稅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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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斯卡寸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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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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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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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省另設一項稅率為10%的酒精銷售稅。在餐廳用膳時喝酒的話,此稅只適用於帳單上的酒精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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緬尼托巴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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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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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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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税從7%提升到8%,2013年7月1日起開始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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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大略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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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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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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魁北克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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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名義) 9.975(實際)[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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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名義) 14.975(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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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銷售稅稅率名義上為9.5%,但以貨品和服務原價計算的5%聯邦貨勞稅稅額亦在應課省銷售稅之列(即稅上稅),因此實際省銷售稅稅率為9.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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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德華王子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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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名義) 10.5(實際)[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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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名義) 15.5(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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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銷售稅稅率名義上為10%,但以貨品和服務原價計算的5%聯邦貨勞稅稅額亦在應課省銷售稅之列(即稅上稅),因此實際省銷售稅稅率為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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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