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亞州憲法
加利福尼亞州憲法(英語:Constitution of the State of California),簡稱加州憲法,是加利福尼亞州的憲法,制定了加利福尼亞州政府的職責、權力、結構及職能。加利福尼亞州原憲法是由美國先驅開拓者、歐裔定居者與加利福尼亞州人(加利福尼亞州的加州西班牙裔與拉美裔人)以英語及西班牙語所起草,並在1849年由加利福尼亞州憲法公約所採編,繼美國征服加州與美墨戰爭之後、加州於1850年進一步加入美國聯盟。[1]依據1878年至1979年的薩克拉門托公約,加州憲法於1879年5月7日被批准與修訂。[2] 加州憲法是世界上最長的法律彙編之一,[3]部分原因是在美國進步時代所制定的條款限制了民選官員的權力,但很大程度上是由於加利福尼亞州選票主張與選民倡議的增加,因而採取憲法修正案的形式。州長、立法機構或公眾的請願書可以提出對憲法的倡議,使得加州憲法成為世界上最靈活的法律制度之一。加州憲法是目前世界上第8長的憲法。[4] 註釋
參考文獻
參見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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