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北元
劉北元(1966年—),臺灣前保險法律師及更生人。生於雲林,幼年成長於南投集集鎮。畢業於台中一中、東海大學法律系研究所碩士、國立臺北大學博士班,擅長《保險法》。現經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粉絲專頁為「劉北元的保險世界」,近年積極投身公益,開設多個教育訓練課程,力求提升台灣保險業務員和社會大眾對產壽險的知識與正確觀念,致力將法律專業回饋於社會,同時擔任多家金融保險公司的法律顧問,被財經法律業界和主流媒體廣泛譽為台灣保險法權威[1][2][3][4][5]。 經歷劉北元從1995年開始擔任律師,專攻保險法相關案件,由於深厚法學素養及縝密靈活的思考能力,執業前十年即名震保險法律業界,被譽為“名律師”,其負責案件多為台灣重大產險和保險理賠[6],如台電大潭燃氣渦輪發電計畫預約保險案、麥當勞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理賠案、納莉颱風京華城影城淹水理賠案、象神颱風展碁公司倉儲淹水理賠案、象神颱風聯合報汐止倉儲理賠案。 921事件發生時,劉亦是重大案件如地震福益紡織理賠案、921地震旺宏電子損失理賠案、921地震遠東倉儲台中港碼頭損失理賠案負責律師。[7] 另包括捷運工程內湖線CB420區段施工理賠案、台中港南填方區損失理賠、中國商銀(現為兆豐)遭冒領數億元理賠、國光電廠爆炸案、和平電廠風災理賠案、汐止東方科學園區理賠案、日月光中壢廠火災案、米堤飯店桃芝颱風土石流沖毀理賠案等事件,亦為劉之案件[8],為當時保險法律師中少見將才,企業和保險業界爭相聘請之名律師,打一場官司收入上百萬[9]。 劉北元2007年擔任律師期間,負責之重大案件,還包括國內有史以來最大金融弊案:700多億元之力霸案。[10] 2014年高雄發生大規模氣爆,造成巨大的傷亡與財務損失,逾百人傷亡,損失金額達40多億,國內多家保險公司承包肇禍廠商之責任保險,故於事故發生後一年,啟動保險理賠機制,並委託劉北元赴高雄辦理理賠事宜。[11] 2021至2022年,新冠疫情蔓延全台[12],當時多家保險公司推出防疫險保單。但2022年國內疫情持續延燒之際,衛福部決定防疫政策由清零轉向共存[13],防疫險理賠創下數百億元天價並發生全球獨有的台灣“防疫險之亂”問題。[14][15][16][17] 部分保險公司因將風險轉嫁再保,遂陸續向國外再保公司求償,劉北元於此時受聘擔任某知名保險公司法律顧問,協助辦理再保攤回事宜。據媒體報導,各大產險公司牽涉的攤回金額約331億台幣。[17][18][19] 至今防疫險攤回事宜仍在進行中。 情殺案劉北元犯案前與前妻育有一子,但婚後仍有眾多女友,其中確定的至少有張秀鳳(本案被害人,1972年生,有四名兄弟姊妹,排行老么,從事房屋仲介)以及另一名翁姓女子,兩人均為劉犯案前十年認識。案發前四年,劉與其妻因個性不合協議離婚,劉每月支付龐大贍養費,但離婚後仍與前妻及兒子同住,以因應前妻期待家庭完整形象。劉與張姓女友常有金錢餽贈之舉,為與張共偕連理並儘快迎娶,不惜將所有財產送給妻子以求順利離婚,但不料張得悉劉淨身出戶後反而分手,因此多次爭執。[20] 2007年8月24日下午3點23分,張偕其母開車至台中市精誠路、大墩二街口的「波士頓麵包店」買麵包,其母於車上等候;劉因不滿張與其分手,帶上菜刀欲自殘挽回,故駕車跟蹤張氏母女,並打電話邀張談判但遭拒,劉由此萬念俱灰失控揮刀。隨後透過擔任警官的胞兄向台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自首,被捕時坐在賓士轎車駕駛座上等候。[21][22] 劉因患有嚴重憂鬱症並長期服藥,犯案前曾到汽車賓館引汽車廢氣及刺腹自殺未遂,對於行兇記憶一片空白,並於案發後賣掉房產加上存款,籌得近千萬元作民事賠償與受害者家屬達成和解;法官依《中華民國刑法》判其殺人罪成,最終以國家培養人才不易為由判12年有期徒刑定讞,要求出獄後能為社會所用。[23][24]受害者家屬也與劉達成和解。 劉入獄後曾企圖自殘,之後受洗當基督徒,服刑7年8個月後於2014年12月獲得假釋出獄,以更生團契志工身分到各大監獄服務。出獄後,被害者家屬主動與之聯繫,說自己也受洗成為基督徒,多年後得知劉在監獄中受洗成為基督徒而感動哭泣,在心裡告訴自己:『感謝主!那個人終於信主了。』受害者家屬表示:過去發生的事情讓他很痛苦,但是也很感謝上帝,因為這場悲劇,雙方都認識了主耶穌,「他說他不恨我了,[25]他還說看到我現在做一些監獄福音的工作,也看到我常常被罵。他想告訴我,希望我繼續努力[26],在監獄福音的道路上結出更多的果子。最後受害者家屬告訴劉:『我愛你!我們天家見[26]。」 出獄後,劉北元投身志工服務,鼓勵受刑人悔改,並出書寫下心路歷程,成功勉勵許多更生人重返正途。[27] 司改國是會議2017年,劉北元擔任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委員之一,但因其情殺案底而引發爭議,但因其司法專業背景及人權關懷經歷而為政府及委員會接受[28][29][30],提供諸多重要意見協助監獄人權、獄政工作和監所政策修法[31]。 著作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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