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司(英語:Company),是指由股东投资,依法註冊設立,從事生產、貿易或提供服務的一種商業組織,具備法人資格,稱為XX無限公司、XX有限公司、XX股份有限公司。獨資及合夥事業不具備法人資格,不可稱為公司,稱為XX行、XX號、XX店、XX舖、XX館、XX企業社、XX實業社、XX工作室、XX工作坊等。公司和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營利事業統稱為公司行號。
語源
「公司」一詞最早見於中文文獻的,為1684年福建總督王國安上奏康熙皇帝,報告其在廈門扣押了明鄭政權的兩艘大船,內載「公司貨物」[1]。有指公司一詞可能為晚明時期活躍於中國東南沿海至南洋的武裝海商(明朝海盜)或前往台灣務工的漢人在與荷兰东印度公司接觸時翻譯其名稱中的荷文法文共通詞Compagnie而來,其前綴「Com-」為公共之意,並傳入閩粵(福建和廣東)。但此處所載之「公司」, 是否指稱某商業組織,抑或為公共、共有之意,尚不清楚。另外,同時期的印尼華僑亦曾以「公班衙」音譯Compagnie,同時巧妙地意譯了荷蘭東印度公司兼具殖民地政府的特殊身分。 公司一詞的起源亦可能與明末清初閩粵"下南洋"以及民間祕密結社有關。當時從閩粵地區移民至印尼西婆羅洲挖掘金礦及錫礦謀生的華僑達七萬多人,分為二十幾個集團,而這些集團的領袖多為洪門(即天地會)子弟。由於華僑與荷蘭東印度公司之間存在衝突,各集團為了統籌對荷蘭東印度公司的交涉,成立了許多名為“公司”的組織。初期最有影響力的是廣東梅縣人吳元盛組織的“聚勝公司”;1770年,同樣來自廣東梅縣的客家人羅芳伯在婆羅洲創建了「蘭芳公司」;1820年代,潮州人陳開順在柔佛州的洪門組織亦使用「義興公司」這一名稱,並有在英國殖民當局登記註冊。太平天國時期(1851-1864年),上海的小刀會(洪門的支流)對外也自稱義興公司。不過,這些「公司」尚非真正意義上的商業組織,組織型態更接近幫會,作用類似同鄉會、互助會,辦公處所也像是會館,領袖位置則以推舉、禪讓或民主選舉的形式傳承。 而在19世紀初,漢語中開始在商業組織意義上使用「公司」一詞。鴉片戰爭後,魏源《海國圖志》已寫道:「西洋互市廣東者十餘國,皆散商無公司,惟英吉利有之。公司者,數十商輳資營運,出則通力合作,歸則計本均分,其局大而聯。」 公司法中華民國法例中華民國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233條;並自民國二十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香港法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依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法人。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可受到有限责任保护。 分類法律上之分類中華民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在中國大陸,类似中华民国台湾地区无限公司的企业不称为公司,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保护,而是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类似中华民国台湾地区的无限公司。 香港根據香港公司法例,公司組成可分為以下類別: [2]
信用上之分類中華民國
香港有限公司 (Limited Company)在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均受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管制。根據公司條例,所有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均需向公司註冊處呈報公司詳細資料,以供公眾人士查閱。而公司章程是一間公司的主要法律文件,說明公司的權力和內部的規則。這些文件需於公司成立前提交到公司註冊處(CR)進行審批。於審批核准後,公司註冊署會發出「公司成立證明書(CI)」,待CI發出後,有限公司才正式註冊成立。 成立有限公司是一件嚴謹、專業及文件繁複的事情。 有限公司的「有限」是指「Limited Liability」(有限負債)。雖然負債可以清盤解決,但已投資的資源則無法取回。 無論是成立全新或現成有限公司,都可享有以下多方面的好處:
公司查冊所有人都可以上網查核有限公司的股東及董事資料,政府線上查冊。 参见相关称呼参考文献外部連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