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使錢公使錢,又稱公用錢,[1]宋各路、州、軍及刺史以上的特別費用,相當於現在的招待費用。 北宋初年,朝廷為減輕百姓的負擔,從而籠絡各級官吏,詔令各路、州、府增設公使庫,另給公使錢,用為宴請及饋送過往官員費用,錢的數目則視官品之高下而定。[2]公使錢依“舊制,刺史以上所賜公使錢得私入,而用和悉用為軍費。”[3]方鎮別賜公使錢,“例私以自奉,去則盡入其余,經獨斥歸有司,唯以供享勞賓客軍師之用。”[4] 公使錢的來源主要有二,一為中央撥付,二為州郡自籌。於是,各級政府公使庫便公開販酒,釀造公使酒,刊印並販賣圖書,以增加公使庫的收入。南宋時,官吏宴飲饋遺之風日盛,各官署“廣收遺利”以補公使錢之不足,時人記:公使錢“正賜錢不多,而著令許收遺利,以此州郡得以自恣。若帥憲等司,則又有撫養、備邊等庫,開抵當、賣熟藥,無所不為,其實以助公使耳。公使苞苴,在東南而為尤甚。揚州一郡每歲饋遺見於帳籍者至十二萬緡”。[5]節度使兼使相公用錢可高達二萬貫,而且上不封頂,“用盡續給,不限年月”。後來公使錢來源由官府徵收,成為變相捐稅,是一種「陋規」。[6] 慶曆三年(1043年),邊臣張亢為“過公用錢”遭到調查,牽連到狄青,歐陽修上《論乞不勘狄青侵公用錢札》為狄青開脫。慶曆四年(1044年),環慶路都部署兼知慶州滕宗諒因任意使用“公使錢”,結果被彈劾,謫守巴陵郡,在岳州重修岳陽樓,後來他的朋友范仲淹寫有《岳陽樓記》。南宋朱熹曾控告唐仲友利用官錢雕印《小字賦集》等書,[7]其中送人200餘部,400部在金華書坊售賣,以圖私利。[8] 《宋會要輯稿·禮》六二載有北宋公用錢表。除公用錢之外,宋朝還有公用酒,又有職田(授田)、職錢(津貼)、茶湯錢、給卷(差旅費)、廚料、薪炭、祿米、衣料等,確實是榮寵無比。因此趙翼的《廿二史劄記》卷二十五「宋制祿之厚」條說宋代「待士大夫可謂厚矣」。 馬英九特別費案2007年台灣爆發的「馬英九特別費案」事件中,一審法官蔡守訓以公使錢的案例宣判無罪。[9]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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