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普选票州际协定
全国普选票州际协定(英語:National Popular Vote Interstate Compact)是美国若干州份及哥伦比亚特区之间的协定,其目的旨在改革美国目前在总统选举中施行的选举人团制度,间接实现全民普选。协定规定,一旦所有加入协定的州份所持有的选举人团票总数超过全国总数的一半,加入的各州就会把所有选举人团票投给全国普选票中的胜出者;届时加入的各州便能以压倒性多数使全国普选中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当选。而在以上条件尚未达到的情况下,各州依然按照现行制度投票,保持现状不变。[1][2] 背景在目前的制度下,每个州持有一定数量的总统选举人团票,票数为该州在国会的议员人数。绝大多数州把全部选举人票投给本州普选票中的胜出者,即所谓“赢者通吃”,只有缅因、内布拉斯加两个州除外。在这个制度下:
由于以上弊端,改革总统选举制度的呼声在美国长期存在,并在民间享有较高的支持率。但选举人团制度是美国宪法明文规定的,如果要从法律上废除选举人团制度,就必须修正联邦宪法。联邦宪法的修正必须由国会参众两院分别以三分之二的多数提出,再由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批准,门槛很高;而废除选举人团制度影响各个小州的利益,阻力极大,因此很难完成。1970年就发生了相关提案在众议院通过后,在参议院无法突破小州参议员反对,中途夭折的情况。 然而,美国宪法只规定了总统选举应采用选举人团制度,却没有规定各州选举人团票应该如何分配,各州可以自行立法规定分配方式。美国在20世纪前,各州采用五花八门的分配方式,20世纪时才统一到现行制度(缅因、内布拉斯加两州除外)。全国普选票州际協定事实上利用了这一点。协定规定,一旦所有加入协定的州份所持有的选举人团票总数超过全国总数的一半,加入的各州就会把所有选举人团票投给全国普选票中的胜出者;届时加入的各州便可以以压倒性多数使全国普选中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当选。换言之,协定实际上是以绕开宪法的方式达到普选的目的。协定在形式上保留选举人团制度,因此不触及修宪,只需要修改各州的成文法,理论上比修宪更容易操作。 不过,协定似乎是以立法之名行修宪之实,事实上触及整个联邦的体制,一旦实行在即,亦有可能被告上最高法院,最终无法实行。 现状2006至2007年间,此协定在42个州议会提出。截止2024年4月,协议仅在马里兰、新泽西、伊利诺伊、夏威夷、華盛頓州、麻薩諸塞、佛蒙特、加利福尼亚、羅德島、紐約、康乃狄克、科羅拉多、德拉瓦、新墨西哥、奧勒岡、明尼蘇達、緬因17个州以及華府突破下院、上院、州长的层层門檻而生效,然而这些州的选举人团票数总和为209票,不足全国票数的一半(270票)。因此,协议离生效还有相当的距离。
合法性问题此项协定的合法性受到不同程度的质疑:
协定的支持者则认为:美国憲法规定各州自行指定本州选举人,联邦最高法院也曾明确裁定各州有权约束本州选举人的行为,在现行体制下即有权强制本州选举人将票投给本州普选获胜者。既然如此,各州也自然有权利规定本州选举人应当将选票投给全国普选获胜者。最高法院也在判例中指出选举人是代表各州在行使权利,各州如何规定选举人的投票行为属于州权的范畴,也不会影响联邦政府的权威。 可以预见,如果加入协议的州不断增多,反对此项协议的团体将会提出訴訟,使其合法性最终由美国最高法院进行裁决。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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