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简称澳门基本法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的工作委员会。 沿革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决定:
1999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成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2]。 1999年12月20日,第一任澳门基本法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就增加澳门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问题,即在附件三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意见[3]。 2000年12月23日,第一任澳门基本法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召开,讨论了委员会议事规则和运作机制、工作方式等问题,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基本法委员会议事规则。该议事规则于2001年2月1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批准实施[3]。 2004年12月23日,第一任澳门基本法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召开,讨论通过了委员会1999年至2004年工作报告。 2005年12月29日,第二任澳门基本法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召开,讨论了委员会议事规则是否修改和委员会如何工作等问题[3]。 2005年10月26日,第二任澳门基本法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召开,就澳门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加问题,即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意见[3]。 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基本法委员会的决定,澳门基本法委员会的任务是:就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第18条、第143条、第144条实施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意见[3]。 机构设置与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合设:
组成人员澳门基本法委员会由10名委员组成,内地和澳门人士各5人,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其中包括法律界人士,任期5年。其中,澳门委员须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立法会主席和终审法院院长联合提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3]。 第一任1999年12月1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二任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補充任命: 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任命: 免去: 第三任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1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免去:
任命: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免去:
任命:
第四任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2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免去:
任命:
2018年6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免去: 任命: 第五任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3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免去: 任命: 第六任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参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