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海港條例》(英語:Protection of the Harbour Ordinance)為《香港法例》中旨在禁止在海港(主要為維多利亞港及附近範圍)填海的推定,以達致保護和保存海港的目的。本條例於1997年6月30日,即香港回歸前一日實施。2021年3月18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研究修訂《保護海港條例》以落實觀塘避風塘的填海工程。[2]
保護海港協會於2003年首次引用《保護海港條例》[5]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挑戰中環灣仔繞道工程要大規模填海。法院於7月8日裁決城市規劃委員會敗訴,使灣仔填海計劃第2期的工程批准被迫取消,並且指出有關填海計劃必須附合3個條件測試[6]:「有迫切性、具充分理由及有即時需要」(compelling, overriding and present need)、「沒有其他切實可行的選擇」(no viable alternative)及「對海港造成的損害減至最少」(minimum impairment to the Harbour)這三項測試準則,才可推翻不准許進行填海的推定。直至2005年,終審法院因應繞道工程合乎公眾利益,裁定政府勝訴,容許在維港範圍內的港島北岸填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