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是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该法律于1992年2月25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于1992年2月25日起施行[1][2]。 立法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的第一条是“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和对毗连区的管制权,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制定本法。”[1][2]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的最后一条是“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2] 参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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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是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该法律于1992年2月25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于1992年2月25日起施行[1][2]。 立法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的第一条是“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和对毗连区的管制权,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制定本法。”[1][2]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的最后一条是“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2] 参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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