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接种,亦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免疫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免疫规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下属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所制定的疫苗接种规划。
历史
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2]
儿童计划免疫方案
下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计划免疫时间表,根据省份的不同可能略有差异。[3][4][5]
应急接种方案
下表为传染病应急预防接种方案,其中加c者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免费提供给特定人群。[1][4]
疫苗名称[註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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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种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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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种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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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期及复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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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型流感减毒活疫苗 |
健康成人 |
吸入 |
免疫期6-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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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用狂犬病灭活疫苗 |
被狂犬或可疑动物咬伤、抓伤者;被患者唾液污染伤口者 |
肌内注射 |
免疫期3个月,全程免疫后3-6个月被咬伤需加注,超过六个月全程注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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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脑炎灭活疫苗 |
流行区人群及进入该区者 |
皮下注射 |
免疫期1年,每年加强注射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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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热病冻干减毒活疫苗 |
出国进入流行区或从事相关研究者 |
皮下注射 |
免疫期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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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性斑疹伤寒灭活疫苗 |
流行区人群 |
皮下注射 |
免疫期1年,每年加强注射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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钩端螺旋体灭活菌苗c |
流行区7岁以上人群及进入该区者 |
皮下注射 |
接种后1个月产生免疫力,免疫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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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寒、副伤寒甲、乙三联灭活菌苗 |
军队;水陆口岸及沿线人员;环境卫生行业人员;饮食行业人员;相关医务人员 |
皮下注射 |
免疫期1年(霍乱免疫期6个月-1年),每年加强注射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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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乱、伤寒、副伤寒甲、乙四联灭活菌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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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乱灭活菌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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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氏菌苗 |
疫区牧民;屠宰、皮毛加工人员;兽医;相关研究者 |
皮上划痕 |
免疫期1年,每年复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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鼠疫菌苗 |
流行区人群及进入该区者(非流行区者接种10天后方可进入疫区) |
皮上划痕 |
免疫期1年,每年复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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炭疽菌苗c |
流行区人群;牧民;屠宰、皮毛加工人员;兽医 |
皮上划痕 |
免疫期1年,每年复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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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热灭活疫苗 |
牧民;屠宰、皮毛加工人员;肉、乳加工人员;相关研究者 |
皮下注射 |
需多次复种(效果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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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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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5月1日起卫生部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后新增的项目。
- *:未纳入国家儿童计划免疫内容但城市儿童普遍接种的项目。
- o:偏远乡村补种的项目。
- ^ 部分地区使用流行性乙型脑炎灭活疫苗,流行性乙型脑炎灭活疫苗接种4剂次,儿童1周岁半时接种2剂次(第1、2剂次间隔7-10天),2周岁与6周岁时各接种1剂次。
- ^ 部分试点地区使用甲型肝炎灭活疫苗,甲型肝炎灭活疫苗接种2剂次,儿童1周岁半和2周岁时各接种1剂次。
- ^ c: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项目。
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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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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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与制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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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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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傳染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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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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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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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正在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法定乙类传染病(炭疽仅限肺炭疽)。 █:曾经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现已解除的法定乙类传染病。删除线:已降为丙类的原法定乙类传染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