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普查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后,截至2005年,共计进行了5次人口普查、7次专项经济普查和2004年综合性的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之前的7次普查属于按照产业或基本单位进行的普查,没有涵盖中国经济诸领域。 2003年7月,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共同研究报请国务院批准,对国家普查项目的设置和周期安排作重大调整,具体办法是:一是保留原有的人口普查和农业普查,每10年各进行一次;二是将第三产业普查、工业普查和基本单位普查合并,并把建筑业纳入普查范围,在2004年进行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全国经济普查以后每10年进行两次,分别在逢3、逢8的年份实施。
专项经济普查
全面经济普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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