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基础上所制定的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以下称民法典)的总则篇,在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闭幕式上经投票决议通过,现已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较大部分内容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取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民法总则》被《民法典》总则编及附则取代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由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附则,共十一章、总计二百零六个条款组成。 立法经过
与民法通则及民法典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部分,基于“提取公因式”的原则制定。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并未囊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全部内容,故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并不会立即被废除,是要待民法典各分编全部完成,并且对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方面的一般规定予以了确定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才会被完全废除。 在民法理论实践上,鉴于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尚未被废除,新法、旧法均有规定但不一致的,且旧法中并无明确的特殊规定,故而依照现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3]的规定,根据其第九十二条的关于法律适用的规定由新法中规定的内容取代旧法中规定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的主要内容,被编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总则编。其中,该法律中的附则部分将在整合为民法典时划入民法典的最后一编(即附则)。在《民法典》完成整合后,该法律不再以单行法的方式实施,而是以民法典的方式予以实施。 注释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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