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非法院
东非法院是根据《建立东非共同体条约》第9条设立的东非共同体机构之一,成立于2001年11月,其主要职责是确保在解释、适用和遵守东非共同体条约时遵守法律。[1]法院有两个部门:上诉庭和初审庭。[2]法院法官由东非共同体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会议根据成员国的推荐,从经证明正直、公正和独立、担任高级司法职务的人或公认能力的法学家中任命。[3] 管辖权法院对条约的解释和适用具有管辖权。 它还提供: 咨询意见; 对国家法院的初步裁决; 如果合同和协议赋予管辖权,则仲裁裁决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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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非法院
东非法院是根据《建立东非共同体条约》第9条设立的东非共同体机构之一,成立于2001年11月,其主要职责是确保在解释、适用和遵守东非共同体条约时遵守法律。[1]法院有两个部门:上诉庭和初审庭。[2]法院法官由东非共同体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会议根据成员国的推荐,从经证明正直、公正和独立、担任高级司法职务的人或公认能力的法学家中任命。[3] 管辖权法院对条约的解释和适用具有管辖权。 它还提供: 咨询意见; 对国家法院的初步裁决; 如果合同和协议赋予管辖权,则仲裁裁决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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