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众议院
美國眾議院(英語:United State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是美国的立法机构──美國國會的兩院之一,另一院為參議院(上議院)。眾議院議場建築物分佈在首都华盛顿特區的美國國會山莊南部。由於美國各州也設有州眾議院,為避免混淆,有時會將美國眾議院稱為聯邦眾議院。 眾議院是美國的下議院,美國各州在眾議院中拥有的席位比例以人口為基準,但至少會有一名議員。眾議員總數經法律明定為435名。此外,目前有6名无表决权的议员,使众议院的总人数最多能达到441人[2]。眾議員任期兩年,无连任限制。眾議院議長由眾议员选举产生,傳統上被視為多数党領導人,而多數黨領袖則另由該黨在院內第二重要的議員擔任。依據美國總統繼任順序的規定,眾議院議長繼任美國总统的順序仅次於美國副總統,為美國政壇上第三重要的領袖人物。 眾議院一般被認為較參議院更具黨派色彩。《美國憲法》制定者中有很多人企圖讓參議院(1914年前是由州議會選舉)成為眾議院(公民直選)的制衡機關。於是「建議與國會同意權」(如批准條約權力)授權僅由參議院單獨行使。眾議院也有其獨有的權力:倡議歲入法案之權、彈劾官員以及在美國選舉團僵持不下時選舉總統。然而,所有這些權力都可由參議院制衡(counter-check)。參議院一般較眾議院更具威望,參議員任期較長、人數較少且(多數情況下)較眾議員代表更多的選民。 兩院制國會的起源是因為美国开国元勋們希望擁有一個貼近跟隨民意公論的“人民議院”,和代表各州利益而不太受大众情绪干扰的相互制衡。憲法規定法案須經兩院批准方能通過。 眾議院會議廳位於首都華盛頓特區的國會山莊南翼。參議院在同一建築物的北翼開會。 歷史
在邦聯條例中,國會為一院制,各州推舉一名代表。邦聯政府在該條例約制下運作,國會因其無效率而於1787年召開大陸會議。各州除羅德島外都同意委派代表與會。國會結構是大陸會議所面對之意見分裂的議題之一。詹姆士·麥迪遜提倡兩院制國會;其下議院應由人民直選,而其上議院由下議院選出。該方案因為要求代表權以人口數為基礎,因而吸引如維吉尼亞、麻塞諸塞州、與賓夕法尼亞等大州的支持;然而,小州傾向要求一院制與平等代表權的紐澤西方案。最後,會議中終於達成了康乃狄克妥協案,又稱大折衷案。在該案中,國會中的一院(眾議院)規定為比例代表制,另一院(參議院)規定為平均代表制。憲法在1788年經必要數目的州數(13州中的9州)正式批准通過,但定於1789年3月4日全面實施。眾議院於1789年4月1日第一次達到有效法定人數時開始運作。 19世紀上半葉,眾議院與參議院經常因包括奴隸制度在內的區域性不和而起爭執。北方的人口較南方多出許多,所以主宰眾議院。然而,北方在各州行使平均代表權的參議院中並無這項優勢。韋慕特但書(Wilmot Proviso)是一個由眾議院一再擁護而在參議院遭到阻擋的例子。韋慕特但書試圖在經由美墨戰爭所獲得的領土上禁止奴隸制度。奴隸制度與其他多項爭議持續至南方諸州脫離聯邦後迅速爆發內戰(1861年–1865年)為止。這場戰爭以南方挫敗並廢除奴隸制告終。 重建時期年代跟著見證了共和黨長期在國會取得多數,許多美國人將之歸因於聯邦在內戰中取勝。重建年代結束於1877年,接續的鍍金年代以民意的尖銳分隔為特徵,民主黨與共和黨雙方各有數次在眾議院奪得多數席位。 19世紀晚期與20世紀早期也見證了眾議院議長(the Speaker of the House)權力的戲劇性增長。眾議院議長的影響力之高漲始自1890年代,共和黨籍議長湯瑪斯·勃蘭契特·瑞德(Thomas Brackett Reed)的任期中。如其綽號“瑞德沙皇”一般,瑞德試圖使他的看法發揮影響力:“最佳的體系為一黨執政,他黨監督。”眾議院的領導結構約於同一時期發展出來,1899年,院內開始有多數黨領袖與少數黨領袖的職務。少數黨領袖領導眾議院的少數黨,而多數黨領袖在院內的地位僅次於議長。議長的權限在1903年至1911年共和黨籍的約瑟夫·葛尼·坎農(Joseph Gurney Cannon)任內達到頂點。議長職權包含了議事主席權在內,影響程序委員會(Rules Committee)及對眾議院其他委員會委員的任命。這些權力於“1910年革命”中,因民主黨重奪眾議院與共和黨內的保守派反對坎農可議的嚴重干涉而時遭削減。 民主黨在富兰克林·罗斯福上台後,在1933年至1995年長期支配眾議院,1933年至1943年後通常贏得2/3以上的席次,在接下來的10年共和黨與民主黨各有多次取得多數,期間共和黨僅在1946年及1952年的兩屆短暫控制國會。在1954年中期選舉獲勝後,民主黨在接下的40年控制了眾議院,儘管民主黨內有不少南方保守派與共和黨保持合作。1970年代中期,眾議院有了主要的改革,加強附屬委員會在委員會主席經費開支上的權力,並允許政黨領袖提名委員會主席。這些行為用以暗中削減“資歷”系統,並降低小部分資深委員對其不喜歡的立法工作之阻礙。1970年代同時也為多數黨控制法案帶來轉變。 由於民主黨在健保改革等問題上使國內保守派強烈不滿,共和黨在1994年中期選舉在紐特·金瑞契的領導在共和黨革命下重奪眾議院控制權,並在此後12年控制眾議院。金瑞契通過一個由共和黨支持大型法案:“與美國有約”(Contract With America)來對眾議院進行大規模改革。顯著降低委員會主席的任期為三個兩年任期,在1998年克林頓彈劾案中,眾議院扮演了關鍵的角色。2006年民主黨重奪眾議院的控制權,但於2010年中期選舉後,眾議院再次由共和黨控制。 另外自1948年以來,眾議院組成只有共和黨、民主黨、無黨籍,為少數全以區域席次選出的國家或地區中罕見(與法國等國採用相同的制度,但法國當前有9個政黨在其議會)。期間賈斯汀·阿馬什在2019年退出共和黨,並於2020年加入自由意志党,在非選舉的面向上打破了約72年的政治常態,但隨著2020年選舉過後又恢復原狀。 議員與選舉依美國憲法第一條,眾議院席位之分配以各州人口數作基礎,以每10年舉行一次的人口普查為依據。但各州至少要有一名代表。憲法中唯一規定眾議院席次數的條款是,選民比例不可多於每3萬人一名議員代表。依據1911年席次分配法,眾議院席次定額為435席。其數量曾在1959年短暫增為437席,以反應新增的阿拉斯加與夏威夷兩州,但於4年後恢復為435席。 有權選出多於一名眾議員的州須劃分選區,每區選出一名議員。選區重劃於每次人口普查之後進行,而在兩次普查之間允許各州修訂選區界線,每州都可自訂其選區。有些州由不具黨派色彩者負責其程序,另有一些州由州議會來進行。最高法院在“Wesberry v. Sanders”一案中判決選區不當分配(malapportionment)違憲,各選區內之人口數須約略相同。另外,在選舉權法(Voting Rights Act)中,州政府不可基於降低少數民族表決權之目的而將選區劃分為傑利蠑螈式不規則狀。然而,依政治目的而不規則劃分選區未受禁止,即使因此而牽涉到特定民族的聚居地區亦然。 憲法並未規定哥倫比亞特區與其他屬地之代表權。然而,國會也通過法律允許其選舉委任代表(delegates)或居民代表(Resident Commissioners)。委任代表與居民代表允許參與辯論並在委員會中參與表決,但不得在大會中投票。哥倫比亞特區與美屬薩摩亞、關島、美屬維京群島、北马里亚纳群岛等屬地各有委任代表。波多黎各則為居民代表。 眾議員與委任代表一任兩年,而居民代表一任四年。眾議院選舉在偶數年份舉行,選舉日定於11月的第一個星期一之後的第一個星期二。一般而言,共和黨與民主黨在大選前數月舉行黨內初選選出其候選人。獨立人士與其他政黨的選舉人產生辦法各州不同。在大選中,幾乎所有的州都使用簡單多數決(first-past-the-post),也就是囊括多數選票(不一定過半)者獲勝。唯一的例外是路易希安那州使用複選式排序投票。任期內職務出缺必須由同樣方式舉行的特別選舉選出續任者。 一旦當選,眾議員可續任至任滿、身故、或辭職為止。另外,憲法規定眾議院可在2/3多數同意下驅逐個別議員。在美國歷史上,唯有5名議員曾遭驅逐,其中3名於1861年因支持導致內戰的美利堅聯盟國脫離聯邦而遭解職。1980年,麥可·麥爾斯(Michael Myers)因受賄而遭驅逐。較現代的例子則是2002年中詹姆斯·塔福肯(James Traficant)因貪污定罪而遭驅逐。眾議院也有權譴責其議員。讉責案僅須半數通過即可,但不能強迫議員離職。 眾議員於姓名前加“閣下”(The Honorable)以示尊崇。只有眾議員們可通稱為“國會議員先生”(congressmen)或“國會議員女士”(congresswomen),參議院雖然也屬國會,但參議員則不適用此稱呼。眾議員平均年薪在2014年12月時為174,000美元。眾議院議長與院內兩黨領袖年薪更高,達223,500美元。相較之下,參議員所得同於眾議員,內閣首長為180,100美元,而美國總統為四十萬美元。 資格、分配憲法第一條第二款設立三項成為國會代表的資格:須年滿二十五歲,須為美國公民七年以上、必須(於選舉日前)為所代表州之居民。然而,並不要求議員須居住於其選區。眾議員在年齡與公民權的資格限制上較參議員為寬鬆。 另外,依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規定,任何聯邦或州府官員,若於宣誓效忠憲法後涉及叛亂或協助美國的敵人,依法取消其任國會代表之資格。此一在美國內戰結束後迅速具強制性的條款,企圖阻止支持美利堅聯盟國者擔任議員。該修正案規定,若國會兩院表決通過移除其資格取消,遭取消資格者仍可回任。 分配
黑体字表示该州拥有最大的众议员数量。 選舉職權眾議院中擁有最多數席位的政黨稱之為多數黨;次多者為少數黨。議長、委員會主席與其他院內職位通常由多數黨議員擔任。其相對職位則由少數黨擔任(如委員會副主席由ranking member擔任)。 憲法規定眾議院自行推選議長(The Speaker)。憲法中雖無明文規定,但所有歴任眾議院議長皆為眾議員。議長職權依眾議院內規與慣例制定,憲法並未具體規定。議長同時是眾議院領袖及多數黨的最高領袖。依1947年的“總統繼位條例”(Presidential Succession Act),眾議院議長的總統繼位順序僅次於副總統,故影響力在美國政壇是第三大。 議長為眾議院議事主席,但並不主持所有的議事討論,多半會委任其職權給其他議員。主席席位位於會議廳前方。主席權力廣泛,其中一項重要的權力是控制發言順序。不經主席認可,議員不得發言或提議。而且,主席可裁定“秩序問題”(議員抗議發言者違規),但其決議可訴諸全院表決。 眾議院議長為其所屬政黨之指導委員會主席,該委員會選擇常設委員會主席。議長裁定由何委員會審議法案、指派法規委員會中部分的成員。當在總統職位與國會由不同政黨掌握的情況下,眾議院議長成為事實上的反對黨領袖。由於眾議院議長為掌控眾議院實權的政黨領袖,該職位一般為政黨利益所用。 院內政黨各自選出多數黨與少數黨領袖。少數黨領袖為其所屬政黨最高的領袖,而多數黨領袖則不然。事實上,議長為多數黨的最高領袖,而多數黨領袖則為第二高的領導。各政黨也選出黨鞭以確保所屬政黨的表決意向符合政黨領導者的意願。與參議員相比,眾議員較依賴所屬政黨,並通常會依照政黨領袖意向來投票。政黨領袖選擇委員會主席的權力可激勵議員們合作。其結果是,眾議院中的領導地位較參議院中重要,眾議院中的氛圍被認為更具黨派之見。 眾議院內也有不具議員身份者擔任之職位。眾議院主管官員為眾議院執事(the Clerk),負責保管公開紀錄、準備文案、並督導其他院內職員。眾議院執事也在國會每次選出眾議院議長時擔任主持。另一個重要官員為糾儀長(Sergeant-at-Arms)為眾議院的執法首長,維持眾議院議場的秩序與安全。日常警務工作實際上由美国国会警察處理,其主管單位為糾儀長所轄的國會山莊警政署(Capitol Police Board)。 議事程序如同參議院一般,眾議院在華盛頓特區的國會山莊召開會議。眾議院會議廳的一端是議長主持會議的主席台。主席台底層供院內職員及其他官員使用。議員們的議席排列為半圓形,以中央寬闊的走道分隔開。傳統上,民主黨議員的席位在右方,共和黨在左方,以主持席面對方向為準。會議一般在星期一至五召開,在星期六、日召開的會議極為罕見。會議過程一般對公眾開放,並由C-SPAN頻道對外播出。 眾議院議事程序不僅要依法,還要依照多樣的慣例與傳統。眾議院大多依全體一致同意的方式豁免自身若干嚴格的條款(包含辯論時間限制)。任何議員都可以阻擋全體一致同意的協議,但實際上,這樣的反對極其少見。會議主席行使眾議院議事法規,並可警告脫序的議員。會議主席使用議事鎚維持秩序。 憲法規定院內議員出席過半為法定有效人數。眾議院依規章與慣例向來假定出席率到達法定有效人數,除非經清點後證實並非如此。任何議員都能以“法定人數不足”為由提出程序問題。若議事主席接受此程序問題,便會進行人數清點。雖說大多數的議員通常並不出席辯論議程,法定人數不足的情況罕見成立。 在辯論進行中,議員唯有在主席召請時得以發言。議事主席可判定准許特定議員發言,從而控制辯論程序。所有議員必須尊稱議事主席為“議長先生”或“議長女士”。唯有主席可於演說中被直呼,其他議員時須使用第三人稱相互稱呼。議員彼此多不直呼其名,而以其所代表的州作稱呼,如‘來自維吉尼亞州的紳士’或‘來自加利福尼亞州的女士’之類。 在法律進入眾議院之前,眾議院程序委員會在正常情況下會對其通過辯論規則。例如說,委員會判斷該法案是否允許有修正案。“開放性法案”允許相關的修正案;“封閉性法案”限制甚或禁止提出修正案。對法案的辯論一般限制在1小時以內,由多數黨與少數黨均分。辯論各方在過程中由監察人(floor manager)領導。監察人分配議員的辯論時間。在激烈爭論中,許多議員都想發言,所以,每個議員可能只有少到1分鐘甚至30秒的發言時間來說明立場。 在辯論達成結論時,待表決的議案便提請表決。眾議院大多以口頭進行表決。由議事主席提出待表決案,而議員們回答“贊成”(Aye)或“不贊成”(No)。議事主席接著宣佈表決結果。任一位議員皆可質疑主席的評斷並要求書面表決。此一請求須獲出席議員中1/5附議,方得認可。實際上,眾議員會基於禮貌而附議書面表決的請求。在某些情形下,例如表決年度預算時,會自動進行書面表決。 眾議院內的表決有三項慣例。第一,眾議院以電子表決器進行表決。議員們使用身份鑑別卡在院內44個投票站之一記錄其表決意向,幾乎所有表決都是以電子表決器進行。第二,眾議院可進行口頭表決。議員們投下色卡以表示其向:綠色表示同意,紅色表示反對,而橘色則表示表決時在場(棄權)。口頭表決一般只在電腦故障時舉行。最後,眾議院可進行唱名表決。院內職員朗讀議員名冊,由被點到者宣佈其表決意向。此一程序僅在非常正式的選舉中進行(例如議長選舉),因為點名數百名的議員極為耗時。 表決傳統上持續約15分鐘,但在領導者需要聯絡更多議員時可延長。2003年的處方藥津貼(Prescription Drug Benefit)表決開放達三小時,自下午三點至六點。2005年的中美洲自由貿易協定表決開放也達3小時,自午夜11點至2點。 議事主席可如其他議員一般投票。表決結果若為平手,議事主席並無投決定票(casting vote)之權(除非他尚未投票)。在平手的情況下,法案宣告不成立。 委員會眾議院各委員會(及其下的附屬小組委員會)有多項職能,包含法案復議與監督行政部門。委員會的各成員由眾議院全院正式任命,但其人選實際上由政黨產生。一般說來,各政黨會尊重個別議員的喜好,依資深程度給予優先權。各政黨在委員會中的席次分配依其整體席佔率而定。 眾議院內最大的委員會為眾議院全院委員會(Committee of the Whole)。如其名稱所示,該委員會成員含括院內所有的議員。全院委員會在眾議院議事議舉行會議,可審議並修訂法案,但無最終認可權。一般說來,全院委員會的辯論程序較眾議院自身的辯論程序更具彈性。 多數的委員會事務由20個常設委員會執行,每一個委員會都對諸如農業或國際關係等特定部會具管轄權。各常設委員會對其具管轄權部會的相關法案進行審議、修訂與公告。各常設委員會擁有與法案相關的額外權力:他們可阻擋法規進入參議院。常設委員會也監督行政部門各部會與其官員。若要卸除官員職務,常設委員會有權召開聽證會並傳訊證人與相關證物。 眾議院常設委員會包括:農業委員會、撥款委員會、軍事委員會、預算委員會、教育和勞工委員會、能源和商業委員會、金融服務委員會、監督和改革委員會、國土安全委員會、眾議院行政委員會、外交委員會、司法委員會、資源委員會、程序委員會、科學技術委員會、中小企業委員會、紀律委員會、運輸和基礎設施委員會、退伍軍人事務委員會、和籌款委員會。 眾議院也有一個永久性的特別委員會,即美國眾議院情報委員會(U.S. House Permanent Select Committee on Intelligence)。另外,國會內也設有共同聯席委員會,成員包含參眾兩院議員。有些共同聯席委員會監督獨立的政府組織。例如圖書館共同聯席委員會監督國會圖書館。其他共同聯席委員會用以作諮詢報告。例如租稅共同聯席委員會。法案與人事案並不提交到共同聯席委員會,所以,共同聯席委員會的權力低於常設委員會。 眾議院每一個委員會與附屬小組委員會都由一個主席(一定是多數黨籍)領導。在1970年代之前,委員會主席大權在握。伍德羅·威爾遜稱:權力並不集結在任何一處,反而像是故意政策性的分散給各小小的老大們。權力,像過去的時代一樣,分割為四十七塊領地。每塊各有作為領地貴族的常設委員會,與作為其領主的委員會主席。這些瑣屑的貴族們-其中有些權力稍高,但無人具全權處理的權威-會在其所屬領地上行使專制權威,有時威脅著撼動王國本身。 以前,委員會的主席資格純粹取決於資深程度,然而,這樣的規矩在1975年改變,允許黨團推選委員會主席。在1995年委員會主席的權力廣泛,可控制委員會議程,也可阻止委員會通過法案。思想新潮的委員會主席並不會強力運用自己的影響力,雖說仍有些例外。僅次於主席的委員會委員是由少數黨擔任的少數黨首席議員(Ranking Member)。 立法職能大多數法案會送入國會兩院其中之一。憲法規定『所有將增加税收的法案應由眾議院首議』。所以參議院無權提案徵稅。參議院所無權首議的撥款法案或授權開支聯邦資金的法案,眾議院可自行提出。歷史上,參議院曾論爭此一有利於眾議院的解釋。然而,對參議院所提出的撥款法案,眾議院就是拒絕審理,因此實際上奠定了這項論爭的結果。憲法阻攔參議院討論歲入相關法案是基於英國國會的運作方式,在英國只有英國下議院可行提出該種議案。 雖然不能自行提出歲入法案,參議院仍有權對之修訂或駁回。正如伍德羅·威爾遜所寫道:[3]
包含歲入法案在內,任何法案都須經參眾兩院認可才能成為法律。兩院必須通過完完全全相同一致的法案版本。若有不同,可召開兩院議員聯席的協商委員會(conference committee)解決。法案通過參議院的流程,請見國會法(Act of Congress)。 分權與制衡憲法規定總統在任命人事與簽訂條約時,須得到參議院『建議與認可』;眾議院在這兩項程序中並無憲法上的作用。參議院的權力較眾議院廣泛。 憲法授權眾議院因『叛亂、貪污或其他輕重罪行』而彈劾聯邦官員,並授權參議院作同樣的嘗試。眾議院可經簡單多數表決通過彈劾案,而參議院須三分之二多數表決通過定案。經判決確定的政府官員自動解職,參議院可進一步禁制被告將來再任公職。在彈劾過程中不准有其他的懲處。然而,被彈劾者有可能在一般法庭上面對罪行懲罰。 在美國歷史上,眾議院曾十六次彈劾政府官員,其中七位官員遭判決解職(其中一人在參議院完成審判前辭職)。只有三名總統曾遭彈劾在眾議院成功通過:1868年的安德鲁·约翰逊與1999年的比尔·克林顿。兩椿彈劾案都以失敗告終。在詹森一案中,參議院僅以一票之差未達判決成立所需的三分之二多數。而另外一位理查·尼克森在1974年在眾議院通過後,因知悉還會必遭參議院彈劾(因為當時支持他的參議員不到34位),在參議院之前辭職避過彈劾。 在美國憲法第十二修正案中,眾議院有權在沒有總統候選人取得選舉人團多數支持的情況下,推選總統。第十二修正案要求眾議院自選舉人團得票數最高的兩名候選人中選出一名。憲法規定‘選舉須由州府舉行,各州的代表各有一票’選舉人團中的平手僵局非常罕見。在美國歷史上,眾議院僅有兩次須打破此種僵局。在1800年眾議院選出托马斯·杰斐逊擠下阿龍·伯爾(Aaron Burr)。在1824年眾議院選出约翰·昆西·亚当斯擠下安德魯·傑克森。打破僵局以選出副總統的權力屬於參議院。 最新选举结果和现屆党派分布现屆眾議院截至2024年7月10日[update]。
批评美国国会众议员只有每屆任期限制,而无连任次数限制。批评者认为议员长期连任可能会导致其政治影响力过大,进而导致议员选举被操控、架空,甚至出现“民意代表不代表民意”,并较易滋生腐败。他们认为假如能够限制国会众议员任期期数就能有效规避这一问题。[4][5] 註釋參考文獻
書籍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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